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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托利 | 自由与平等
平等(六):自由与平等

作者 | 萨托利

翻译 | 冯克利、阎克文

        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一直盘桓于我们的讨论之中,尽管有点令人难以把握。人们知道,长久以来,自由一直意味着“自由权的平等”,而平等本身(尤其是与自由有别或对立之处)几乎一点也不起眼。这种情况已不复存在了。今天的自由与平等要求人们分别加以承认。沿着这条道路,平等不仅可以贯彻自由,也可以毁灭自由。我们一般就是这样说的。然而这仍是个必须加以考察的问题。

我们先从平等以自由为前提这个断语入手。这一断语并未宣布价值上的高下,或者宣布一个比另一个更重要。我们不过是在表明一种程序上的联系,就是说,从时间上和事实上来讲,自由应当先于平等而实现。自由首先到来,是根据这样一个简单的认识:如果没有自由,人们甚至无法提出平等的要求。固然,也有一种先于自由而存在并且与自由毫无关系的平等,但那是奴隶之间的平等,存在于同样一无所有或同样卑微的个人之间的平等,或者存在于同样绝对臣服的人之间的平等。然而,奴隶或受奴役的臣民的平等,并不是争得的平等,而且——但愿如此——与我们所珍爱的平等毫不相干。既然如此,那就不难假定,自由首先用来指的是这层意思:无自由者在这个问题上甚至没有发言权。

但是,人们会问,自由一定会始终支撑着平等吗?我不打算详尽讨论这个问题,因为这是在改头换面地重复我已在自由问题上详尽表述过的论证:政治自由(摆脱外物的自由)是一切自由权力、所有行动的自由之基本的恒久条件,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它也是所有平等权力之基本的恒久条件。使平等失去自由“表达”的能力,它们就会变成鸦雀无声和荒谬无稽的平等。

然而,自由的境况一旦刺激了要求平等的欲望,自由的理想便会发现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平等的吸引力则证明更为强大。出现这种情况有两个重要原因。首先,平等的观念较易于理解,因为平等可被赋予实在的意义(虽然是令人误人歧途的意义),自由却不行。其次,平等产生的结果是提供实在的利益、物质的利益,而自由的好处却不可捉摸——只要还能享有它们的话。这第二个原因也可以很好地说明,为什么在我们所考察过的所有平等中,经济平等最终成了我们时代声势最大的口号。托尼不但阐述了这种发展的意义,而且看出了它的局限性。他写道:“尽管平等分配物质财富的理想可能继续让我们琢磨不透,赶紧抓住它还是有必要的,这并非因为财富是最重要的人类宝藏,而是为了证明它不是。”这话写于1931年,但在1952年版中被删掉了。托尼为什么要删掉?可能是因为1950年代时已经越来越清楚,那时有了更多的经济平等,而不是“平等地分配财富”;同时,撇开不断增多的利益和附加物不谈,我们面临着一个基本的选择:是要自由主义民主之中的经济平等,还是要自由主义民主之外的经济平等?这个问题还可以继续深究:什么时候平等才会有助于自由,哪一种平等敌视自由?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最终还要回到那个有着两副面孔的平等的性质,即被理解为相同性或公正的平等。如果“平等”意味着“相同”,那么自由再怎么说也是扰乱因素。如果我们追求的是强迫一致、相似或整齐划一,我们肯定会厌恶差异;而如果我们厌恶差异,那就不可能欣赏自由——除非是以明显不合逻辑的方式。反过来说,自由的追求者会把平等视为他的原则的扩张,或者更确切地说,视为自由权利的体现。他的公式并非“给平等的人以不平等的机会”,而是“给不平等的人以平等的机会”。对自由的追求者来说,接受世代相传的不平等多么不公正,对差别强求相同性就多么不公正。使一切人在一切方面平等化,等于创造一种人人都有特权的环境,就像以往人人都接受不平等一样。他的原则是,必须反对不公正的不平等,其理由与必须反对不公正的平等是一样的。

应当清楚,争执不是与事实有关的争执。双方都能同意,个人之间的差别(导致个人之间的不平等)部分地是社会事实,部分地是自然事实。但双方都没有真正搞清楚,个人差异在多大程度上是由现存的社会不平等造成的。我们知道,在形态学上相同的动物,其差别要比表面看上去大得多。因此,自然是产生差别的重要因素。我们知道,同一家庭的孩子,在相同环境中用相同的方式抚育成长,但他们之间既相似也不相似。因此,习惯和训练不可能是所有差别的原因。但是这种证据丝毫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哪个要素——社会或自然——在多大程度上产生哪些差别?如果说自由主义者与平等主义者对此争论激烈,那也是基于原则立场,或按照时尚的要求基于意识形态立场。自由主义者承认,差别和不平等也产生于社会现状;平等主义者断言,它们主要是社会的副产品。无论是“也”还是“主要”,都不可能证明具有正当理由。因此,我们只好像我这样根据价值来评价这个问题。

刚才说过,从原则的层面上说,平等只有摆脱了和整齐划一的关联,即摆脱了和相同性或制造相同性的关联,它才能和自由结合在一起。即使如此,当我们从原则转向手段时,冲突仍会继续。怎样实现平等?只要平等被解释为环境的平等化,那就会涉及(最低限度)不断的再分配,这也就意味着政治将会插手制止市场分配的自动机制,或者取而代之。因此,我们越是寻求最大限度的平等,就越会发生这样的问题:自由怎么办?我们使用的是自由的手段,还是危及自由的手段?

平等的起点——更不用说平等的结果了——需要不平等的对待。事实是,我们正在越来越远地背离以普遍规则——即“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规则——为基础的法律秩序。令人焦虑的是,照此下去,我们最终也许要“退回到身份原则,一种对进步社会运动的逆转,用梅因爵士(Sir H.Maine)的话来说,这场运动'迄今为止一直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歧视性的部门立法是否会把我们带回到身份型社会,对此尚可存疑。但几乎没有疑问的是,Gerechtestaat(正义国家)正处于毁灭平等法律、毁灭法律之下的平等的过程中。至少卢梭很可能会断定,照这样下去,法治将倒退回任意的、危险的人治。

只要在平等的起点上寻求环境的平等化,对平等的追求和对自由的需要就可以取得平衡,并且能够相互再平衡——尽管不那么容易。至此我们仍未脱离自由主义民主。但是,在那些让国家成为资本家式的唯一所有者,从而据说一劳永逸地解决了经济平等问题的政体中,这种辩证关系被打破了,再平衡机制也不复存在了。这一点不必求助于共产党政权提供的证据,它仅仅依靠它的逻辑力量就能成立,因为这种逻辑具有无懈可击的说服力,那就是:无论财产是公有还是私有,在任何情况下,“权力对人的生计的控制,就是对他的意志的控制”。由于国家变成了唯一的雇主和全部生产资料的控制者,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便创造了一种真正可怕而又确实是决定性的权力悬殊。

即使把私有财产和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弊病昭示无遗,事实仍然是,雇主的多样化允许雇员出而复入,不服从者仍可得食,因为他可以为另一个雇主工作。在只有一个雇主的情况下,离职和再求职都是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批评者断言,在西方社会,资本家是一种奴役的势力。如果这些批评者还有最起码的前后一贯,他们可能不得不承认,当许多(分散的)资本家融为一体,而且经济权力又和政治权力结合在一起时,情况就更是如此。当然,西方社会中的国家权力和经济权力并不是操在同一只手中,而且政客和资本家既合作又冲突。无疑,没有什么内在的障碍能够阻止自由主义民主国家对有产阶级加以控制;但是如何以及由谁来控制一个无所不有的国家呢?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不顺从的公民便有饿死的危险,这一无可辩驳的理由不就说明他已被剥夺了反抗国家意志的可能性吗?

既然如此,那就一定存在着一个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平等就会毁掉自由,随之还会毁掉自由主义民主制度。如果国家变成了全能的国家,这丝毫也不意味着它会是个仁慈的、施行平等的国家,相反,它不再是这种国家的可能性却非常之大。倘若事情就是这样,我们的各项平等便会和我们的自由一起消失。既然如此,我们怎么还会不理解自由相对于平等而言的独特性呢?然而,把平等问题与自由问题混为一谈的倾向由来已久,而且持续至今。例如,有人不厌其烦地重复这种说法:平等是自由的形式;更糟糕的观点是:平等是一种“更大的自由”和“更高的自由”,即使没有断然称其为“真正的自由”。应当强调指出,所有这些说法中的真理成分都远远少于谬误成分。

首先,从作为自由的条件这个意义上说,平等是自由的一种形式。说某事物为它事物的条件,并不等于说它们是同一事物。根据平等是自由的条件这一前提,不可能得出结论说,有了平等,我们就因此变得自由了。这首先取决于哪一类主子使我们有了平等。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如果平等是自由的条件,那么反过来说就更为真实——自由是平等的条件。然而,我们是自由的这一事实,并不使我们也是平等的。既然如此,那又根据什么逻辑才能认为,如果我们是平等的,我们事实上就是自由的?不,平等仅仅(仅此而已)是自由的条件。具体地说,它是自由的条件,但绝不是自由的充足条件。独裁政权可以在强加给人们参与权(人人都要投票)的同时,否定参与的自由(没有人能在投票中作出选择)。显然,平等参与并不导致自由参与。还有一个令人生疑的问题:平等是不是自由的必要条件?中世纪并没有(合乎我们标准的)平等,却存在着自由。这样看来,我们就只剩下作为自由的有利条件的平等了。尽管可能如此,这里需要确认的依然是:平等并非充足条件。如果平等仅仅是自由的一个(不充足的)条件,我们就有更充足的理由认为,不可能利用平等获取更大的自由,更不用说更高的自由了。至于说平等,尤其经济平等是“真正的”自由,甚或唯一真正的自由,那不过是给“唯一的总体自由”这一谬误又加上了一个虚构的总体平等的谬误。如此巨大的两个谬误加在一起,必是一个凶险的谬误。

没有人会对自由与经济条件的相关性提出质疑。据说,自由始于早餐,饥肠辘辘的人很可能把面包称为“自由”。然而,这只是并且只在短期内是一种要求得到食物的方式。说它短期,是因为不自由的制度并没有因为给了更多的面包而使自由问题获得解决,而是干脆剥夺了要求自由的权利。毫无疑问,我们填饱了肚子并不等于我们就自由了。政治自由不能解决饥饿问题,此话千真万确;但同样千真万确的是,面包也不能解决政治自由问题。在法国大革命之初,马拉(J.Marat)写信给德斯莫林(Desmoulins)说,“对于没有面包的人来说,政治自由有什么用处?它只对空谈家和野心勃勃的政客有用。”他的疑问是合情合理的,但革命的进程表明,他的回答是完全不当的。人们禁不住会猜想,德斯莫林本人在走上断头台时是否明白了政治自由确有用处,而且它是为那些要求平等却又把平等跟自由混为一谈的人而产生的非常“不真实”的自由。应当坚定地重申:谁来使平等派平等,这不是个平等问题,而是个自由问题。

有一个不断被人重复的说法:实行自由有利于少数人,比较而言,平等则作为多数人的力量而行动(即它有利于数量上的势力)。但是这种比较不会始终有效。以自由为工具,少数或多数都不可能完全成功地彼此压制,而以平等的名义或以平等为手段,多数和少数都将发现自己给套上了锁链。这两种情况有一个关键差别,那就是:自由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颠倒成它的反面,而平等的原则却有这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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