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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地产商主张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指的是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商和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像一些二手房等非商品房买卖都不算在内,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则。

  所谓的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指的是在某些情形下,买受人有权要求地产商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要求地产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那到底是什么情形呢?找法网小编就来简要说一下。

  一、一房二卖,可以向地产商主张惩罚性赔偿

  这里包括商品房“一房二卖”和安置补偿房另行出卖。

  比如说,张三和地产商签订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把房子卖给李四,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使得张三无法取得该房,这样张三就可以向地产商主张惩罚性赔偿了。反过来,地产商和张三办理了过户,导致李四拿不到房子,那么李四也可以向地产商主张惩罚性赔偿。这就是商品房“一房二卖”的情形。

  还有一个是安置补偿房另行出卖的情形,说的是拆迁人将安置补偿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并给第三人办理了过户手续,被拆迁人拿不到房子,自然可以向拆迁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同理,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办理了过户,第三人就拿不到房子了,那么第三人也可以向拆迁人要求惩罚性赔偿。

  二、出卖商品房抵押,可以向地产商主张惩罚性赔偿

  这里包括先押后卖和先卖后押的情形。

  地产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或其他人),然后隐瞒事实,又卖给张三,那么张三拿不到房,就可以向地产商主张惩罚性赔偿了(先押后卖),或者地产商先和张三签订购房合同,而后又把房子抵押掉,张三因此无法取得房子,也可以向地产商主张惩罚性赔偿(先卖后押)。

  三、预售许可证欺诈,可以向地产商主张惩罚性赔偿

  “预售许可证”欺诈是指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产商存在“预售许可证”欺诈的,不仅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而且买受人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四、写在最后

  商品房买卖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把房子当作一般消费品理解,虽然这种做法充满争议,但是目前来说尚未发现有改变,本文阐述的法律规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责编:chen

来源:遇事找法网(找法网官方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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