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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的奥秘(302):“之”字各种用法之间的关系(上)


这是本公众号的第1430篇原创文章

本文约2100字,阅读约需要4分钟


语言的奥秘

(302)

“之”字各种用法之间的关系

(上)

朱英贵

拙论此前若干篇论及,“之”主要有动词、代词、助词三种词性:用作动词的“之”与用作代词的“之”都可以单独充当句法成分,属于成分词;用作助词的“之”,属于关系词,它不能单独充当句法成分,多数情形经常用于某些相呼应的成分之间,帮助结成一定的关系或起一定的标志作用;少数情形位于动词、形容词或某些表时间的副词之后,起舒缓语言结构的作用,这就是汉语文言中“之”的主要语法功能。

本文再将“之”字各种用法之间的关系略加梳理,以便统观“之”字的发展脉络。这种发展脉络大致为:先从动词“之”发展为指代词“之”,再从指代词“之”演变到称代词“之”和结构助词“之”,下面分别阐述。

一、从动词“之”到指代词“之”

汉语语法学界关于动词“之”与指代词“之”之间的关系大体有三种意见:

其一,认为作为指代词的“之”有一部分后来演变成了动词。持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较早的甲骨文与金文记载中没有发现“之”的动词用例,而只有代词用例,只是后来的先秦典籍中才出现了“之”的动词用例,据此可以认为作为指代词的“之”有一部分后来演变成了动词“之”。

但是这种观点有两点不可取之处:一是“之”字的甲骨文构字理据证明它是为动词“往”造的字,可见动词义才是“之”的原始字义;二是先有代词后引申为动词的说法不符合汉语词义演变的历史规律,汉语的词义总是由实到虚地演变,动词义较实,代词义较虚,演变的方向不应该是由代词演化为动词。

其二,认为动词“之”与指代词“之”之间并无意义联系。持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从造字原理来看,“之”的原始义为动词“往”,后来被借用作指代词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词义引申的关系,仅仅是由于同音的关系,指代词“之”就借用动词“之”的形体来书写了。而这种由实体词借用为代词的情况,在汉语汉字的发展中又是十分正常和普遍的现象,例如“我”、“女”(汝)、“而”、“其”等代词就都是由实体词借用而来的。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事实:“我”(兵器)、“女”(女人)、“而”(胡须)、“其”(畚箕)等代词的初始义都是名词,跟“之”的动词义不具有可比性。

其三,认为指代词“之”是由动词“之”演变来的。持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之”的初始义是“往”的意思,“往那里去”就必然指向“那里”,于是动词“之”便可以引申为“那”的指代义,因此先是引申出指代义,然后再由指代义引申出称代义。

但是这种观点缺少书证,人们还没有找到由动词“之”向代词“之”过渡的中介语言现象,因此尽管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在找到相关的语言材料作为书证之前,也只能是一种猜想,还不能认为是科学的定论。

我倾向于第二种或者第三种认识,故本小节标题拟定为从动词“之”到指代词“之”,而不是从代词“之”到动词“之”,至于这从动词“之”到指代词“之”的演变过程,究竟是“字形假借”还是“词义引申”,尽管本人倾向于是“词义引申”,但由于证据不足,目前也还只能存疑待考。

二、从指代词“之”到称代词“之”

可以说,作为称代词的“之”是由作为指代词的“之”发展而来的,这一观点基本能为多数学者所接受,故本小节标题拟定为从指代词“之”到称代词“之”。

在阅读先秦文献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上古汉语中没有用作主语的第三人称代词,几乎所有可以勉强被认定为是第三人称的代词,如“其”、“厥”、“之”等,都只能作宾语或定语。凡是现代汉语该用“他/她”或“他们/她们”的地方,在先秦文献中往往都省略了主语。例如: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爱共叔段,欲立之。亟请于武公,公弗许。(《左传·隐公元年》)

这段话的意思是:从前,郑武公娶了申国国君的女儿为妻,(申国国君的女儿)名叫武姜,(她)生下了庄公和共叔段。庄公出生时难产,(因为“寤生”而先露出脚的庄公)使武姜受到惊吓,因此给(他)取名叫“寤生”,(武姜)从此就厌恶他。(武姜)偏爱共叔段,(武姜)想立共叔段为世子,(武姜)多次向武公请求,武公都不答应。

从上面的翻译来看,在这短短的一段文字记载中,多处主语被省略了,主语是什么完全靠读者自行体会,译文中括号内的文字就是被省略了的多处主语。由于这种不用第三人称代词作主语的表达习惯,导致了直到战国末期都没有标准的第三人称代词产生。

而当代词“之”用作宾语或者定语的时候,有时甚至无法断定其为指代词或称代词,例如:

公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左传·隐公元年》)

这句话的意思是:庄公说:“多做不义的事情,必定会自趋灭亡,你姑且等待吧。”“等待”什么?可能是等待“他”,也可能是等待“那个结果”。

这就导致了我们在阅读古书的时候,既可以把有些“之”理解为表第三人称的称代词,也可以理解为指代词。作为指代词的“之”与作为称代词的“之”互相通用不易分辨的现象,正好说明指代词的“之”与称代词的“之”之间有词义联想引申的关系,由于“之”作为指代词的用法比较普遍,而上古汉语又缺乏严格意义的第三人称代词,据此可以推测,具体的引申途径应该是:作为称代词的“之”是由作为指代词的“之”发展而来的。

    (未完待续)

      相关链接:

      语言的奥秘(295):用作指代词的“之”

      语言的奥秘(296):用作称代词的“之”

      语言的奥秘(297):用作常态定语标志的“之”

      语言的奥秘(298):用作后置定语标志的“之”

      语言的奥秘(299):用作前置宾语标志的“之”

      语言的奥秘(300):用作取消主谓独立性的“之”

      语言的奥秘(301):用作舒缓语言结构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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