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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宵后酒驾车祸身亡 组织者被判担责一成

唐某邀请几位好友一起吃夜宵,王某醉酒驾车回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近日,唐某作为当晚活动的组织者,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王某家人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

    当晚,王某饮用啤酒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醉酒驾驶助力车回家,车辆碰到道路南侧路沿条石发生车祸,王某当场死亡。经相关部门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0mg/100ml。2012年6月12日,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造成王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未减速慢行。

    此后,王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当晚同桌喝酒的几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唐某作为吃夜宵的组织者,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作为组织者,在知道王某饮酒后,未提醒、劝告其少饮酒,亦未将王某安全送到家或是通知其亲友接送,导致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故应认定唐某未能尽到应有的最大限度的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桌喝酒的其他几人均第一次与王某认识及饮酒,同时均未对王某进行劝酒或是灌酒行为,不存在过错,也未违反法定义务,故无须承担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骑车带来的严重后果,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当减轻组织者唐某的民事责任。受害人王某本人不注意照顾自己,过错明显,根据民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王某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而组织者唐某承担10%的责任。(洪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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