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和解协议效力的设计

一方侵权了或违约了,双方协商解决,订立了和解协议(当事人使用的名称可能五花八门,最常使用的是“赔偿协议”),受害人、被违约人一方总是担心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这就需要事先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设计。这里提出附解除条件和附解除权两种方案,供参考。

1.可以将和解协议设计为附解除条件的。此种设计针对一次性付款为佳。例如,甲对乙进行诽谤,事后甲、乙约定,甲在三日内一次性给付乙5万元,乙不追究甲的民事侵权责任,也不采取自诉方式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若甲到期不支付约定的款项,则和解协议自动失效。

2.可以将和解协议设计为附解除权的。此种设计针对分期付款为佳。例如,甲对乙进行诽谤,事后甲、乙约定,甲在一个月内分三次给付乙9万元,乙不再追究甲的民事侵权责任,也不采取举自诉方式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若甲到期不支付约定的款项,则乙无须催告履行,有权直接通知甲解除和解协议。

3. 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案中的条件,都是消极条件、随意条件。

第一种方案,在条件成就时,和解协议自动失效。第二种方案,须乙向甲发出解除通知,和解协议才失去效力。此种设计,是把解除和解协议的主动权掌握在被害人手中。若加害人已经支付大部款项,受害人可以选择不解除和解协议。

4.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款规定了附解除权的合同,并未设置催告履行的前置性程序,但审判实践中掌握颇不一致。因此,在第二种方案中,要注意明确排除催告的前置性程序,这样,可避免争议、规避风险。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
刑事和解协议及谅解书
最高法案例:交易标的被查封,是否属于合同解除的条件?
法院发出协助函是否具有确权效力,破产债权人能否据此主张取回权?
4、宣传合作协议
执行前和解协议的可诉性分析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