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属于绝对权请求权。”[1]笔者以为,绝对权与请求权是不相容的。应当再次强调,绝对权是对抗权而非请求权,所谓“绝对权请求权”只是绝对权被侵犯或者被妨碍后产生的有特定给付人的相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是绝对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却是相对权。请求权只存在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绝对权只存在于绝对法律关系之中。
隋彭生法律关系论(19)
[1] 龚赛红:《关于侵权责任形式的解读——兼论绝对权请求权的立法模式》,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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