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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讲课提纲

一、客运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

客运合同是利用运输工具、将旅客由一处所运送到另一处所,而收取报酬的协议。票款是报酬的一种表现。

例:没有运输工具的“运输”。

(二)客运合同的特点

1.客运合同是有偿合同(免票乘车是特例,不影响客运合同的基本性质)。

轻过失不免责(包括对免票的乘客)。

例:客运合同与委托合同、好意施惠。

例:黑车客运的处理。

2.客运合同是双务合同。

两个给付。

3.客运合同是格式条款合同。

4.旅客有单方解除权和单方变更权。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合同法295条)。

二、客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电子显示屏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是要约邀请。

(二)客运合同的成立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合同法293条)。

客票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凭证。

车票是记名证券、是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客运合同是否在检票的时候生效?

客运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网上购票。

上车补票。

免票乘车。

(三)承运人是公用企业,具有强制缔约义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合同法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为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铁路、电力、商业银行等,均为公用企业),公用企业一般为垄断企业,如果他们拒绝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相对人生活、经营活动就会受到挫折,因为他们没有选择的机会或者选择的机会很少,而运输服务是绝大多数人不能离开的服务,为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法律给予公用企业以强制缔约的社会义务。何为合理的要求,应当依社会一般认识和交易习惯确定。

(四)站票与坐票同价的问题

短途运输让座的较多,长途运输让座的很罕见。

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概述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是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两种责任的现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多为承运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

例:春运期间拥挤不堪,某甲精神恍惚跳车案。

2.法律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依照其规定。

       3.赔偿权利人。

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

近亲属的范围。

4.管辖。

侵权责任的管辖。

违约责任的管辖。

5.归责原则及免责、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包括铁路、城铁、地铁。其作为高速危险活动的原因,在于其高速。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例:旅客在在候车室外或在站台等车时受伤,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6.尽力救助义务。

《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救助义务)

“尽力”,是指根据承运人的条件和所处环境,尽最大努力。因承运人毕竟不是救护机构,所以只要“尽力”,即使未达到救助的目的,也不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例:赵某乘坐火车,在三层硬卧上发病掉在地板上,口吐白沫,神智不清。乘务员以为是乞丐未加理睬。后其他乘客在到站后呼叫救护车予以抢救,赵某到医院后死亡,死亡原因是癫痫发作,并非摔死。赵某之子向铁路承运人索赔。承运人指出: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自己没有赔偿责任。请问,承运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很明显,承运人没有尽救助义务,负有赔偿责任。乞丐获得救助的权利与其他乘客相同。

7.第三人侵权,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

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运人是过错责任。例如: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歹徒刺伤旅客,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运人有过错(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对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补充赔偿责任,不是必然要承担的责任。

(二)晚点不赔偿可得利益

 晚点即运送迟延。

《合同法》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预见规则:概括预见与具体预见。无法对每一个购票人的背景、从事事业进行了解,从而不能预见晚点带来的可得利益损失。

不赔偿可得利益也是对公用企业的特殊保护。

(三)附随义务及责任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合同法298条)。

单单违反附随义务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承运人没有广播乘车注意事项,没有发生损害,是不承担责任的。

(四)物品、行李毁损灭失的过错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1.对于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承运人是过错责任,有过错要赔偿,无过错不赔偿。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是在旅客的直接控制之下,是由旅客保管的。

2.旅客托运的行李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李某乘坐火车,有两个小包放在头顶的行李架子上。其中一个包丢失。另一个包因颠簸掉下砸伤旅客吴某。请问承运人的责任如何?

——丢失的包,属于旅客自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从已知的条件看,其没有过失,不予赔偿。掉下的包,将他人砸伤,如其没有免责事由,应当对吴某进行赔偿。

(五)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赔偿赔偿范围。

2.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 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过错相抵规则。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照适用)

合同责任的过错相抵、侵权责任的过错相抵。

(六)和解协议

1.和解协议中的两金。

和解协议的兜底条款。

2.和解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3.庭外和解协议与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区别。

       四、承运人的抗辩权

        (一)对没有行为能力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乘车的责任

          对没有行为能力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乘车,没有监护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这种行为,在购票以后,为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三种抗辩权是那一种)。

         抗辩权是一种权利,承运人不行使的,就要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

     (二)关于拒绝运输行为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296条规定:“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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