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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与和解协议的区别
1.更新又称为更改,是以新的法律关系取代原有法律关系,是弃旧图新。更新以后,原法律关系消灭。而和解协议的成立,并不导致原法律关系的消灭。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更新后的法律关系时,另一方只能请求其履行该法律关系,而不能回头请求履行原法律关系。
2.和解协议是为了解决争议,而且是双方让步的结果。更新不是为解决争议,不要求当事人互相让步,是当事人新的追求。
例:甲出卖给乙A(特定物)车,后乙想买B车(特定物)。向甲提出后,正合甲意。双方成立B车的买卖合同,对原合同是更新,不是和解协议。在甲撕毁合同后,乙不能要请求履行买卖A车的合同。
例:甲出卖给乙A车(特定物),合同成立后,甲违约将A车所有权移转给丙,造成乙的损失。甲、乙协商,以成立B车(特定物)的买卖合同来弥补的乙的损失。这不是对原合同的更新,而是成立和解协议。在甲撕毁和解协议后,乙不能要请求履行买卖A车的合同,因为已经属于法律不能,但乙可以请求履行和解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
甲、乙出卖A车(特定物)的合同,在合同解除后,成立新的法律关系——救济法律关系,该救济法律关系就是和解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或称为原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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