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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的承揽人不能成立留置权

承揽涉及到生活、生产的各个方面,承揽合同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承揽合同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加工合同是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来料加工)。定作合同是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因而定作合同兼有买卖合同的性质,承揽人不能成立留置权。

例:张某到裁缝李某处量体做衣服,使用李某的布料。双方没有约定张某支付制作费的时间。张某到李某处去取衣服时没带钱,李某自然拒绝交付衣服。李某行使的不是留置权,而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1]

成立留置权须留置权人与被留置人之间存在动产占有媒介关系,即存在他物(动产)占有关系。

这个案例在上个世纪多次讲过,算是旧案重提。它还是有价值的。



[1] 《合同法》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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