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身份证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到民国时期得到发展和普及。1945年日本投降后,蒋介石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决心在全国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发证对象为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民国国民,不分男女。
国民身份证声请书。
主要填写的信息:户长或当事人姓名、声请义务人(签字盖章或按指纹)、保甲番号、住址、出生年月日、本籍、寄籍、居住本址开始时间、教育程度、行业等。
以上两图为张彦东身份证。
上两图为张彦东之妻张崔氏身份证。
民国时期的国民身分证是两面四折页,正面首页印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下面是持证人的所在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本籍、寄籍、号码、颁发日期;第二折页注明教育程度、职业(行业、职位)、公职候选人资格(类别、证书号码)、像片或标准指纹、特征、分析符号、指纹符号(左右手十指),并标明未实施指纹区域得暂用箕斗;第三折页是公民资格(宣誓地点、日期)、家属(称谓、姓名)、役历(役别、日期、证明长官);第四折页为保甲番号(乡镇、保、甲、户、日期)、住址(名称、日期)、注意事项等。
民国身份证,具有多项社会属性信息,兼有如今户口簿的功能。这张已有70多年历史的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从侧面反映了民国时期的户籍管理制度。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