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车照采用表格形式,表格外上方印有编号、“甲种车照“字样,下方印有“铁道部制”。表格内上两行分别为“国民政府军政部发“、"军人乘车半价现款车照“。正文自右向左分三部分,右侧:兹有××部xx军兵士(官佐)壹人,经××铁路由××站至××站,按照军人乘车条例,持赴车站验明照,交半价换取×等车票一张,此照由车站收存,呈由铁道部核转本部核销;中间部分自上而下分别为:主任长官签字盖章、军政部填发员盖章、使用机关填发员盖章;左侧:中华民国×年×月×日给。
此照背面为条例:一 、此项车照只限军人持用,军人以外概不得假借冒用。
二、军人持用此项车照必须穿着军服、佩带证章否则无效。
三、此项车照每张限填写一人。
四、持此项车照到站,按票照半价缴纳现款,由车站换给军用半价票后方准乘车,如未经车站换给军用半价票,而还持此项车照登车者即作为无效。
五、持用此项车照兵士准换购三等车票,官佐得换购头二等车票。
六、此项车照如未经领用机关主任长官盖章,或填写不符车站均不准换票。
七、此项车照不得涂改违者作为不效,车站应即拒绝收用。
八、乘车军人应遵守乘车规则及受车长之指挥。
九、持用此项半价现款车照乘车者,如所经路程超过票面所记,应按所超过之里程补购全价车票。
十、本条例除应由官兵、路警监督实行外,凡乘车军人均应遵守以维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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