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钱仁仕,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生,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职工。 身份证号:410304751209101,现住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二条1号院14号,联系电话:68892432,邮编:100045 被告:北京亚之杰世纪福特店,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63350555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对原告所购买车辆内部隐蔽部位出现碎玻璃现象以及与此相关的车辆的安全隐患给予原告以书面的合理合法的解释; 2、判决被告向原告做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解决碎玻璃问题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本人于2006年9月27日在北京亚之杰世纪福特店(以下简称“亚之杰”)购买银色福克斯汽
车一辆。10月6日上午10时许,在丰台区国贸汽配城安装座套时,装饰店工作人员掀开后排座位时,发现后排座位底下的
车架上面散落着许多碎玻璃碴。随后,在后
车门的门框饰条内、地毯上面和部分储物盒内都发现有更为细微的碎玻璃碴。当天上午11点,本人就到亚之杰世纪福特店向销售人员唐?辉反映了这一情况,要求就新
车内发现碎玻璃碴一事给予解释。唐?辉表示在查清原委后尽快给本人答复,并建议先把
车内的碎玻璃碴清理一下。出于安全考虑,本人当时接受了这一建议,遂在加油站的洗
车房将明显部位的碎玻璃碴吸出,但在隐蔽角落仍有一些碎玻璃碴未能清除干净。 然而此后一个月内该店没有对上述碎玻璃事件给予任
何答复。于是,本人11月2日再次到该店反映情况要求解释。该店售后经理张文捷接待后对
车内的碎玻璃碴进行了查验。她表示,本人所购买的
车的确是一辆新
车,但
车内发现碎玻璃碴的事情以前从未发生过,难以确定碎玻璃碴来自
何处,碎于
何时,而且没有发现这辆
车有任
何维修记录。她建议先由4S店把座椅撤除后彻底清扫。同样是出于安全考虑,当时本人同意了这一安排,但由于费时较长,需要5个小时才能完工,本人只好另约了时间。其间,亚之杰负责售后调查的金小姐
打电话征求本人对其销售的反馈意见,本人又把这一情况向她进行了反映。她在后来的回复中表示,亚之杰将提供一个水晶
车模作为补偿,本人没有同意,坚持要求亚之杰就
车内碎玻璃碴的来源以及碎玻璃碴是否会对车辆性能产生影响等予以说明。 在后来的交涉中,张文捷经理明确表示:卖给本人的
车是绝对是新
车,25日到的,27日就卖给了本人,在亚之杰仅仅停了两个晚上,不知道碎玻璃碴来自
何处。并同时说明:玻璃碴的来源有多种,有可能产生于生产过程中或运输过程中或出售给本人之后,此外,还有其他许多可能,难以断定到底是在哪个阶段、哪个环节形成的。至于碎玻璃碴可能造成的影响,她说明:车辆没有任
何维修记录,证明该
车没有更换过玻璃。该
车不可能碰撞过、不可能出过事故。亚之杰已进行过PDI测试,证明该
车不存在性能上的隐患,可以放心使用。 鉴于亚之杰的解释,为彻底弄清碎玻璃碴的来源,本人多次致电生产商福特总部。福特售后
服务部门明确表示,福特对任
何一辆出厂的汽
车都是负责任的,车辆在出厂前是经过严格检查的,本人所购的车辆在出厂前没有任
何维修记录,碎玻璃碴不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接
车时,作为专业的汽
车经销商,亚之杰会对每一辆汽
车的外观和内饰进行仔细的检验,如果发现
车内有碎玻璃,亚之杰当时就会向福特反映,因此,碎玻璃碴也不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此外,福特与亚之杰的关系与亚之杰与本人的关系一样,本人应当找亚之杰解决问题,如果不是车辆本身出现性能上的致命问题,福特公司不对碎玻璃碴负责。 本人把福特不对碎玻璃碴负责的答复反馈给了唐?辉和张文捷。当本人要求将这些有关碎玻璃碴来源的解释和影响以正式的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时,张经理明确表示亚之杰不会提供这样的书面解释,并毫不客气地反驳:不排除玻璃碴是在顾客购
车后产生的。 作为
消费者,本人依法享有知悉所购买并使用的汽
车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在购买、使用汽
车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的汽
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汽
车内隐蔽部位的碎玻璃给予合法合理的解释。而作为经销商的亚之杰也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汽
车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向顾客提供有关其销售的汽
车的真实信息。 然而,自本人购
车后10天内因发现上述碎玻璃而去亚之杰交涉要求其给予解释至今,亚之杰不仅始终拖延推诿没有给出任
何合理的解释来解决问题,反而倒
打一耙居然认为汽
车内隐蔽部位碎玻璃产生之责任在于
消费者。事实上,如果仅仅是由于本人或经销商的过失在
车内散落了一些碎玻璃的话,清除了也就完了。然而诸如座位底下
车架这种令普通
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隐蔽部位存在碎玻璃却不能不让本人对其原因以及汽
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产生担忧。经咨询北京市汽
车质检站,其工作人员指出,隐蔽部位的碎玻璃有可能是在总装线上安装玻璃时产生的,而玻璃破碎的原因有可能是机械手出现故障或
车架受冲击而致。如果在是总装线上产生的碎玻璃,不排除车辆的其他部位也存有碎玻璃的可能,这些碎玻璃在长期的摩擦和颠簸过程中有可能会刺破各种管线或气囊,从而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正如2006年11月29日的《法制晚报》报道的那样??《23.18万元购买的马自达6“新
车”,实为有过两次维修记录的“旧
车”》,同样作为汽
车消费者,本人不得不担心怀疑:亚之杰也会不会像近期京城爆出的一位黑心奸商那样在趋利的本能下把一
辆维修过且清除了维修记录的汽
车卖给了本人?而在其后与亚之杰的销售人员进行交涉的过程中,由于其拒不给予合理可信的解释并企图以送装饰来解决问题、进而对本人恶语相加,越发使本人坚信自己的担心怀疑并非无中生有。 以上,本人认为亚之杰的行为侵犯了本人作为
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人格权利,并使本人的相关财产权益也遭受了无端的损失。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
消费者的上述正当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钱仁仕 2006年12月22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一份及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及证人姓名、住所 1、
车内碎玻璃照片 2、 装饰店工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