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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诉是否适当
2013年12月3日晚上,我接受北京广播电台《今晚拍案》节目邀请,“点评李某某交付执行案”相关法律问题。我在节目中的观点如下:

一、申诉是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法律要保障被告人申诉权行使的畅通,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如果选择申诉并不一定意味着其认罪态度不好,即和减刑,假释中的“悔改表现”没有必然关系。

二、李某某是否是“认罪伏法”、“确有悔改”,不能一概而论。法律上“确有悔改表现”包含很多方面:(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伏法;(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3)积极参加政治、经济、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认罪伏法”只是减刑,假释中只是“悔改表现”的一个考量因素。是否“认罪伏法”得看案件具体细节,依据司法机关最终查证属实的事实来定。

 三、李某某是否很快就能走出监狱,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法律不能随意。减刑,假释无论实体还是程序上都具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此外,对累犯以及因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2013年11月28日早晨,李某某被看守所移送到位于大兴区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所属的外地罪犯遣送处,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当天下午,李某某就被移送到北京市未成年人管教所。这意味着,在18周岁成年之前,李某某将一直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此前,每一名服刑人员都要在遣送处接受为期3个月的入监教育,这个期间的教育主要是让罪犯认清自己的罪犯身份,由此认真的认罪悔罪。上午,记者也联系到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于李某某服刑的情况未置可否,李某某的辩护人上午也向记者表示,对于李某某是否会申诉的相关进展一概不予透露。记者从相关途径了解到,李某某是否会申诉,目前还没有正式确定。

那么按照相关的信息透露,李某某在未成年管教所和普通服刑人员是一样的,需要经历入监教育,常规教育和出监教育,对于李某某来说,他首先在接受入监教育后要参加三次考试,取得监狱当中的“两证”,三次考试的考核内容是应知应会的监规内容,还有劳动生产方面的考核,两项考核通过后李某某才有机会拿到监狱的计分许可证和劳动生产上岗证。不过要拿到这“两证”还需要一次“综合考核”。在综合考核前,李某某要像其他罪犯一样,做到在规定的五分钟之内,单人完成被子的叠、打整理,使其符合内务角、面、线的要求;在应知应会、传统文化学习效果和生产安全知识的考核中,考官们将采取现场抽签的形式,要求罪犯回答规定的内容;而队列规范和行为规范的考核,除进行现场展示外,还将每一个考核项目的入场、退场中的每一个细节都作为考核的内容,并与日常的队列训练和行为举止相结合,进行综合打分考评。据了解,各项考核合格的罪犯,同时取得计分许可证和劳动生产上岗证,并将依照相关规定,正式步入服刑改造生活,也即进入常规教育阶段。

可以说,这起案件引发了各行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邀请到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给大家来解读一下。

主持人:李律师你好;

李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好。

主持人:李律师,您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某是否会选择申诉?是或者不是,会不会对他的入监服刑带来影响?

李律师:是这样的,当事人会不会选择申诉,有没有向相关机关对案件提出意见,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从本案来看,作为李某某,根据法律规定,他享有申诉的权利,也享有向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核,或者发现新的线索,要求相关机关重新进行审查,在法律上是可以的。但是,这样做会给公众造成一个误解,认为李某某认罪态度不好,或者不能认罪伏法,大家认为这会不会对他以后的减刑,假释造成影响。其实这个方面是分两个问题来看的,就是刚才说的,这是被告人法律赋予他的一项权利,法律要保障他充分行使权利,这个是合法的,如果是真实的,那么就不存在认罪态度不好的问题,但是,如果他的犯罪行为真实存在,就可以理解为他的认罪态度不好,或者不能正确的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这样会对他以后的减刑,假释带来相关影响。我们国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赋予了很多权利,比如说,有减刑,假释等这样的制度,但是这样的制度行使是有法定的前提和条件。例如,对于减刑,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告人在原判刑罚的基础上,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对其适当的减刑,这在我国《刑法》第78条有明确规定:“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对于减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也非常严格。

主持人:对;

李律师:应该由执行机关根据李某某这个情况要写出书面的意见,即使要求减刑的建议书,这样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并且出具裁定书,况且,在程序中人民检察院有监督的权利。

李雷:嗯。对!

李律师:这样,并不像某些公众想的那样,某个人执行一定期限,就可以很快的放出来。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还有另外一种误解的话,就是说他申诉可能对他的减刑,假释造成影响,这个说法也是不准确的。

主持人:为什么呢?

李律师:因为刚才我提到,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但是他认罪伏法还要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确实犯罪了,在监狱里面又不能接受教育改造,这种情况下才存在,还有经过个严格程序确认,必要时候,有法院来进行裁定,这样才算是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在这起案件的一审、二审中,可以说李某某对当时事发的经过的描述有很大出入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一直不认为自己实施了强奸行为话,会不会影响到他在这个监狱服刑过程以及他可能面临这个减刑,假释的问题

李律师:从目前来看,这是会的,因为他毕竟是个未成年人,可能对有些问题的危害后果认识不充分,或者对有些问题的认知不深刻,这样,还是我说的那句话,如果经过严格程序再进行核实认为犯罪事实充分,不接受法律制裁,那么,可以理解为,他对法律不尊重,也可以理解为不具有“确有悔改表现”。比如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伏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学习等,这一点,他就不符合,也就是说,考察的因素,认罪伏法只是一个方面

主持人:没错。

李律师:还有从本案看,“假释”,我国刑法规定也是非常严格的,比如说我国《刑法》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是从本案来看,假释的适用空间几乎没有。因为法律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说刚才这个问题时很现实的问题,他应该积极认清自己的行为,如果经过查证属实,相关证据非常充分,那么必要时候,要尊重法律,相信法律,接受制裁。

主持人:好的,那有关这个问题非常感谢来自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民律师,谢谢李律师。

李律师:好的,谢谢大家!

主持人:李律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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