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情况不再按人损程序处理
01《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侵权责任法》废止,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失去法律依据。
02.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项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此种方式跃过了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务关系,允许直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发包方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承包/发包方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者个人,一旦有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将承担巨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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