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日,盛某因家中有事,向领导请了半天的事假,于上午工作结束后离开单位。盛某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路人送往医院,后被鉴定为5级伤残。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盛某无责,盛某要求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认为盛某请假后,于单位之外的场所受伤,并非于正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拒绝了盛某的要求。
此种情形,盛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盛某虽然系请假后离开单位,但其骑车回家依然属于“上下班途中”。
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情形
盛某从家到单位上班以及从单位下班回家,系因工作原因、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必须进行的上下班,即便盛某因请假提前下班,也不能改变其“下班”的性质。
结论
盛某以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从单位返回家中的合理路线,应视为下班途中,其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伤,应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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