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医疗废物(废液 标本)管理制度
1.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 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在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的处置同(4)。
6. 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处置同(4)。
7.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 科室应当设立固定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或交接地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按院感染科指示进行。
2. 严格区分一般废弃物、生活垃圾(黑色塑料袋)、医用固体废弃物(黄色塑料袋)及医用锐利废弃物(防水、耐刺坚固容器),分别放置,严格管理。
3.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6. 医疗废物运出后,及时对暂存地点及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7.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对外交接、登记制度
1. 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2. 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保存3年。
3. 对交接医疗废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求尽快解决。
病理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管理制度
1. 对于易燃 易爆 易腐蚀的物品指定专门专人负责,负责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警惕性,保证科室的安全。
2. 为了防止科室发生火灾的危险,必须尽最大可能减少科室内的易燃液体的存储量,只保持平时使用的最小量。
3. 冰箱内不能存储酒精灯可燃的液体,并且不能把这些液体倾倒在下水道内;易腐蚀的物品应避免与皮肤接触,如不慎溅到皮肤,应用自来水反复冲洗。
4. 易燃 易爆物品有专柜保存,防止发生被盗,要有出入库手续,每次领取使用时要签字。
5.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远离火源(如烤箱、开关及正在工作的电器设备等。)工作人员应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报火警。
6. 易燃、易爆物品压迫存储在避光、通风、防潮和避免烟火,房间应牢固,药柜应上锁。
7. 科室严格使用明火,必须使用电炉、酒精灯时,不得离人。
8.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9. 科防火安全员定期对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相关记录及表格见:
(1) 医疗废物交接记录
(2) 废弃液体回收记录
(3)易燃品及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记录
(4)理科有害品工作人员定期体检记录见附件(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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