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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的《复仇状》:法律面对道德的困境


韩愈墓位于河南省孟州市)

唐朝发生过一起命案,闹得沸沸扬扬。不仅舆论哗然,官府两难,扮演最高仲裁者的皇帝也颇为纠结。案子说起来很简单。唐宪宗元和六年(811年),有个叫梁悦的人,父亲被人杀了,为了替父报仇,杀死仇人秦杲。自己到县衙里投案自首。在定罪性质上引起极大争议。根据《唐律》的规定,也是要杀人偿命的。

法律条文虽然这么写,但真遇到子报父仇的事情就难办了。事情直接推到皇帝那里,皇帝把自己的困惑昭告天下:“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 、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异同,固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奏闻。”意思是说 “有关复仇的规定,若根据《礼记》的说法,在道理上说与仇人应是不共戴天的,但若引证法令 条文,杀人的人就应当处以死刑。礼教与法令两项,都是帝王实行教化的重大根据,既然其间存在着这样的区别,固然应当通过论说辨析商量明白,应该让尚书都省召集有关人员 共同评议,奏报闻知。”

中国古代的王朝树立了儒家意识形态。儒家的伦理体系中,孝道十分重要,是建构社会人伦秩序的根本。父母为人所杀,孝子当然要为血亲复仇,也算尽了孝道。在儒家的经典文本中,一直都有明确的记载。杀害父母的仇不共戴天,子为父母报仇,天经地义。但法律又规定,杀人者必须死。一边是礼仪、一边是法律,都是治国的重要基石,两者起了冲突该怎么办?

韩愈做为一个当世大儒,当时任行尚书职的员外郎,当然非常清楚儒家的理念。儿子给父母报仇,儒家经典文本都有提到,这些著述都没有去怪罪为父母报仇的儿子。韩愈还发现了一个奇怪的地方:子报父仇这点既然官方的意识形态如此推崇,那么就该在法律条文里明白写出,为什么他翻阅了《唐律》没有相应的表述?这恰恰表明了历代制定法律的官员都明白这个冲突,大家共同面对着一个国家意识形态与法律的矛盾,这个矛盾来源根深蒂固,绝非一两个官员能够解决的。

如果法律规定不准许复仇,那就会伤了孝子的心和老百姓的心,政府提倡的伦理道德就会被打脸。如果准许了复仇,那以后人人都会钻法律的空子去杀人,天下岂不是要大乱?何谈治国平天下?为什么准许子复父仇没有写入法律条文?韩愈猜测,制定法律的官员是故意不写的。这么棘手的问题,偏向于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滔天骂名。这才有了皇帝下诏,请朝野上下共同商议的一幕。

请看韩愈上的《复仇状》是怎样为皇帝支招该如何解决孝子复仇的难题的。

《复仇状》原文:

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周官》,又见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于下之辞,非百姓之相杀者也。又《周官》曰:“凡报仇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谨议。

现代汉语译文为:

臣下认为儿子替父亲复仇,在《春秋》、《礼记》、《周官》等典籍中都有记载,数都数不过来,从来没有因此而治罪的。按理说这是最应该被详细写进法律条文里去的,但是现行刑律中没有关于与杀父仇人不共戴天的条文;这并不是出现了有意存疑而未写出的文字,假如不允许为父报仇,便伤害了孝子的心愿,而且又违背了先代帝王的教训;若允许为父报仇,人们便将会凭借着法令擅自杀人,从而就无法阻止此类事情的发生了。

法律虽然原本是圣人制定的,可执行法律的却只是一些普通官吏呀。作为思想、道德、行为等标准的经书条文中明确的,是由官吏们掌控的呀。所以圣人在经书里将此中的含义反复强调,而在刑律中又将此类条文深深隐没,圣人的用意是让执法的官吏一概本着法令裁决,而让尊奉经学的人士得以援引经典而加以议论.

《周官》说: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再次寻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公正合宜的 举动,是可以的,公开杀人而且做得不够合适的,儿子是准许复仇的。这就是老百姓之间的相互仇杀啊。《公羊传》说:如果父亲无辜被杀,儿子复仇是可以的。不能忍耐父亲被无辜杀死这种遭遇,所犯罪行还不到杀头的地歩。如果把罪人杀死,就是皇上强加给普通老百姓的托词,就不是普通老百姓之间的相互仇杀。《周官》又说:凡向人复仇的人,事先书面报告司法官,杀死仇人就无罪。也就是说将复仇这件事情,必须事先报告给司法官,再去把仇人杀了就不算你犯罪。如今皇帝如此关心法令制度,是想留下为自己服务的,不仅爱惜官吏们如此遵守法令,又怜悯孝顺父母儿子的心意,又要表明自己不独断专行,咨询我们这些僚属和群臣。我认为复仇虽然名义上是相同的,但是事情的原由是不同的。有时候是平民老百姓之间的相互仇杀,正如《周官》所说,现在就可以讨论。有时候是触犯刑律被执法机关所杀,正如《公羊》所说的,在如今就是不允许的。《周官》又说,你将要复仇,向司法官吏告知就没有罪行可言,假如是无父或无父母的幼儿或贫弱无依的百姓,心里存着微小的复仇志愿且伺机观察对手的便利,恐怕就不能事先亲自告诉司法官吏了,未必可以认为今天就能断定了。既然这样,那么是处以死刑还是免除和减轻刑罚,就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将所规定的此项制度表达为:凡是为父亲报仇的人,事情被举发后,应当一概申报尚书省,由尚书省召集有关人员计议奏报,斟酌合理的情由作出应有的处治。这样,经书与刑律(道德与法律)便都不会失去各自的意指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根据上文,韩愈的最终建议是,凡是有为血亲复仇的,事情发生后可以把案子交到中央(尚书省),由中央的官员们召集硕学大儒、法律界的官员们成立个委员会,大家反复磋商拿出个意见,斟酌最为妥当的处理方式,再报给皇帝定夺。争取既不违背法律,又不违背儒家意识形态,随机应变。

最后,梁悦被罚打了一百大板,流放到南蛮之地。后来运气好,遇到皇帝大赦天下,他又回到了故乡,这事算是完了。

韩愈(768—824年),字退之,河南河阳(今河南省孟州市)人。1078宋神宗追封韩愈为昌黎伯,世称 “昌黎先生”。唐代杰出的文学家、史学家、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被后人尊为“唐宋八大家”之首。

768年韩愈出生。三岁时,其父便逝世,韩愈自念是孤儿,从小便刻苦读书,这一时期便是在困苦与颠沛中度过的。792年在参加四次科举考试后,登进士第,两任节度推官、监察御史。后因论事而被贬阳山,历任都官员外郎、史馆修撰、中书舍人等职。802年被任命为国子监四门博士。803年晋升为监察御史。805年获授江陵法曹参军,806年韩愈奉召回长安,官授权知国子博士,809年改授都官员外郎、分司东都兼判祠部。810年降授河南县令。812年复任国子博士。814年任考功郎中。815年晋升为中书舍人。819年因上《论佛骨表》极力劝谏皇帝不供奉佛骨被贬为潮州刺史。821年转任兵部侍郎。822年任宣慰使,后转任吏部侍郎。824年12月25日在长安靖安里的家中逝世,终年五十七岁.

韩愈的作品非常丰富,现存诗文700余篇,今有《韩昌黎集》、《韩愈文集》传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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