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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上一篇【网上解答】《 本案适用旧商标法?还是新商标法?》,基本内容是: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其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前,我答复适用2014年5月1日后执行的新《商标法》。发帖后,有很多朋友发来信息,认为我的解答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一致,反而无所适从了。下面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就会释然了:

     工商总局
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关于商标监督管理
  (一)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5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5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从善意的角度理解国家局的这个规定,则与我的“解答”并无矛盾,仅仅是国家局在各类情形的逻辑分类上不完善而已,下面作个比较完善的分类: 

     1、国家局说的:“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有一个暗含的逻辑前提,即:行政处罚也在5月1日前完成的,则该规定是正确的;

     2、“
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5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5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且行政处罚也是在5月1日之后完成的,适用新法,也是正确的; 

      3、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5月1日之前,行政处罚完成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新《商标法》。我的上一个“解答”就是这一类型;

      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5月1日之前,行政处罚完成在5月1日之后,但适用了旧《商标法》的,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当行政处罚出现跨越新、旧法之间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

      1、旧法认为违法,新法认为不违法的, 且行政处罚是在新法已经实施期间的,按照“从新”的原则,也适用新法认为不违法;

      2、旧法认为违法,新法也认为违法,但新法给予的处罚比旧法更低,
且行政处罚在新法施行期间,按照“从新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3、如果新、旧法都认为违法,但旧法规定的处罚比新法低,则适用新法处理,但处罚额度参照旧法规定裁量,不能突破旧法的处罚上限而进入到新法的裁量范围。也是“从新兼从轻”原则。比如,旧法规定最高处罚是30万,新法规定可以最高处罚200万,你的裁量就不能处罚30.01万。


      4、旧法认为违法,
新法也认为违法,但新法在处罚程序上作出了新的规定时,按照“程序从新、实体从旧”适用法律。新《商标法》就属于这类情况,旧《商标法》对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 ,没有规定需要明知的条件就可以作出处罚。新《商标法》也认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是违法的,但如果不是明知的,作出了一个程序性规定,即:“责令改正”。在处罚程序上就必须先作出责令改正。如拒不改正、偷偷继续销售,就属于“明知”的范围了,可以按照新《商标法》处罚。  

     5、其他逻辑分类,如:新法认为违法,旧法不认为是违法的;新法认为违法、旧法也认为违法,但旧法处罚轻的。。。。。。等等。均按照“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律或者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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