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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测应当注意的问题(转载)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测应当注意的问题(原创)

  摘要:在产品质量案件的行政诉讼中,工商部门往往因为检测报告的效力问题而处于被动。本文旨在提醒工商部门在商品质量检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保证检测结果合法有效。

 

    工商部门担负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责任,判断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常用方法是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商品质量抽样检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对抽样方式、采样方法、抽样程序、盛装容器等都有严格得规定。在商品质量抽样检测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影响质量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为了保证检测结果合法有效,在商品质量检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出具鉴定的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我国实行产品质量鉴定资格制度。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与检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结果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也对承检单位的条件做了类似规定。

    工商部门在对商品质量抽样检测选择检验机构时,一定要选择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否则商品质量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某工商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将涉嫌有质量问题的电线委托省某检测所(以下简称检测所)进行鉴定,检测所鉴定后出具了检测报告,证明被检测电线为不合格商品。工商分局为了确认检测所的资格,要求检测所提供证明其资格的有关证件,其却无法提供。后经调查得知该检测所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而仅获得了外省其他检测所的授权。毫无疑问,该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还需注意一点,除了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具有鉴定资格外,鉴定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抽样方式是否适当

    常见的抽样方式有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也叫类型抽样、多级抽样、整群随机抽样等。在对商品进行抽样时,要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而选择不同的抽样方式,以保证抽样样品能够代表批量商品。

  如对食用盐进行抽样应当采用多级抽样的方式, 具体方式是:将待抽检的食用盐分成若干区域,然后从若干区域中各抽取1袋(一般规格:1×100小袋,每小袋500g);从抽取的若干袋食用盐中各随机抽取1小袋,将抽取的各小袋食用盐混合在一起,然后根据需要再分成备检样品。

    三、采样方法是否正确

    采样方法正确与否,也是决定检测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重要环节。通常情况下, 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抽样方法。执法人员在抽样前,一定要根据不同商品的抽样要求准备不同的抽样工具,采取正确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切忌凭直觉随意抽样。

  如对化肥进行抽样,应当使用针状取样器自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料层深度的四分之三处取样,然后用分样器或四分法将样品进行缩分,之后将样品分装、密封。对汽油进行抽样,应当使用加重取样器在油罐内从不同的部位抽取,不能通过加油机的油枪抽取。

    四、抽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抽检程序即抽取样品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商品不同抽样程序也尽不相同,有的特殊商品其抽样程序也有特殊的规定。

    以对油罐内的汽油取样为例,根据《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4756—1988)的规定,其抽样程序至少包括一下要点:1、用加重取样器在油罐内处于静止状态的油品的上部、中部、下部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液面上依次采取样品;2、如果各个点样是均匀的,可以将这些油样混合;如果各个点样是不均匀的,则应分别盛装,每个点样装三瓶,同时再将各个点样混合成组合样; 3、将混合后的样品分装于磨口玻璃瓶(或塑料瓶、带金属盖的瓶或听)内,用磨砂玻璃瓶塞(或软木塞、塑料或带金属的螺旋帽)封口;4、将样品用封条密封完好;5、被检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另外,对不同容器盛装的汽油或者对汽油的不同项目检测时进行抽样,对取样工具、盛装容器等还有不同的要求。

    在此程序中,哪怕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检,都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五、样品数量是否足够

    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测,针对不同的商品或者针对商品检测的不同项目,要求抽取的样品数量有不同的规定,目的是保证抽样产品能够反映成批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防止以偏盖全,保证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如对成品油、化肥、钢筋等进行抽样检测,所需样品的数量都有具体的规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数量抽取样品,则检测结果没有法律效力。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工商部门想再进行重新抽检,往往因为当事人已经将商品销售完毕,而无法实施。最终,工商部门因主要证据无法取得,而不得不放弃案件的查处。

    六、盛装容器是否符合特殊要求

    为了保证抽样样品的质量,有的特殊商品对盛装容器有

特殊的要求,一旦容器选择不适当的话,也会影响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执法人员在对需要容器盛装的商品进行抽检时,一定要针对不同商品的特性选择适当的容器。

如对汽油进行抽样检测,应当使用洁净的1L磨口玻璃瓶盛装样品。对化肥进行抽样检测,应当使用广口玻璃瓶盛装样品。

    七、抽样取证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在抽样取证过程中,工商部门应当将抽样取证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用来证明抽样取证的抽样方式、抽样程序、样品封存情况等符合有关规定,进而为保证检测结果合法有效奠定基础。

    如某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对某加油站销售的汽油进行质量检测。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记录里记录了以下内容: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按照石化油品手工取样方法,对某加油站×号油罐存放的10吨汽油进行抽样取证。共抽取汽油样品3份(每份1L),一份送检,工商部门和加油站各留存一份。加贴封条良好,当事人签字认可。”

    该抽样取证记录对抽样程序的记录仅仅是简单的几个字“依照法定程序对某加油站×号油罐存放的10吨汽油进行抽样取证”,而对于抽取样品时的油品状态、取样工具、取样部位、盛装样品的容器等均无记载。即使执法人员是严格使用专门工具按照汽油抽样的程序进行的,而由此得出的检测结果也很容易被当事人推翻,或者在行政诉讼中不被法庭采信。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举证倒置”,抽样取证记录中没有记载抽样取证的过程,执法人员就无法证明抽样取证的过程是合法的,进而会因“举证不能”而处于被动局面。

    工商部门在完整记录抽样取证的同时,最好也将现场检查记录做好、做扎实,使其与抽样取证记录相互印证,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八、是否在承检部门的会同下对检测所需样品进行抽取

        有的工商执法人员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时,为了减少麻烦或节约成本,有时并不委托承检单位抽样人员进行抽样,而是由工商执法人员自己进行抽样。这种抽样方式是不可取的。

    承检单位抽样人员未参与抽样的,其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不填写“抽样基数”一栏,并且注明“仅对样品负责”。以此种方式取得的检测结果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该处罚决定书的效力会大打折扣。

    再者,对商品进行抽样检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抽样程序的规定抽取样品,甚至有的商品抽样对抽样人员的技术水平或资格还有严格的规定,只有抽样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或资格,并按程序进行抽样方可为准确确定待检商品的质量问题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了做到严格依法行政,避免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风险,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最好邀请检测部门抽样人员进行抽样。

    九、是否将检测结果通知当事人,是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工商部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后,应当在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告知其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承认检测结果。该条规定的内容是工商部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后应当履行的义务。

    如果工商部门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后,没有将检测结果告知当事人,或者虽将检测结果告知当事人,却没有告知其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种处罚决定也是不能够成立的。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检测结果若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亦即在当事人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的15日内检测结果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未提出复检申请,则视为承认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复检申请,工商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则原检测结果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那就是当事人收到检测结果后即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不提出复检申请,工商部门是否可以在当事人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5日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15日”届满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办法》赋予当事人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5日内有提出复检的权利,作为执法部门就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保障其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打个比方,工商部门在当事人在接到检测结果后于15日内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不提出复检申请后,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后当事人又以未超过法定期限“15日”为由提出复检申请,工商部门就会陷入了被动的局面。如果工商部门理睬当事人的申请,则先前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作废;如果以当事人已经放弃该权利为理由而不予理睬,则对当事人提出复检的时间未超过法定期限“15日”的理由,无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反驳。

    所以,工商部门在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后,应当按规定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使当事人表示不提出复检申请,工商部门也要等到“15日”届满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联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检测结果,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检测结果,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六十二条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检测结果,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检测结果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2、常用的抽样方法

    (1)简单随机抽样:是先给构成总体的每一个体依次编上号码,逐个写在签条上,然后把签条放在一只容器内,充分搅和后,从中任意取出若干个签条,签条上的号码所代表的单位组成的抽样总体即为样本.

    (2)系统抽样也叫等距抽样:是在按一定顺序排列好的个体中先计算出抽样间距K,然后在头K个个体中,按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一个个体A,再从A开始,每隔K个间距抽取一个个体的抽样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同质性较高的个体抽样。系统抽样所得的调查单位在总体中分布均匀,因此其误差一般较简单随机抽样为小,尤其是当研究的现象变异程度大而实际上又不可能抽选更多的单位进行调查时,系统抽样比简单随机抽样更为有效。

    (3)分层抽样也叫类型抽样:是将总体单位按其属性特征分为若干层组或类型,然后从各层组或类型中随机抽取一定单位构成样本。分层抽样要尽量做到界限分明,层组内的单位保持同质,层组之间保持异质。分层抽样适合在总体各单位标志值大小悬殊的情况下采用。

    (4)多级抽样:调查单位一般不是一次性直接抽取到的,而是采用两阶段或多阶段抽取的办法,即先抽取大的单元,在大单元中再选取小单元,再在小单元中选取更小的单元,这种抽样方式称为多级抽样。

    (5)整群随机抽样。如果在分段随机抽样的第一段,将抽到的几组产品中的所有产品都作为样本单位,此时称为整群随机抽样。实际上,它可以看作是分段随机抽样的特殊情况,显然这种抽样的随机性和代表性都是较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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