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品定性来看,定向融资工具(定向融资计划)和私募债有共通之处。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布的《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向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定向融资工具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直接融资类产品。办法对发行定向融资工具的条件为:(一)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主体方面, 平台优势较大,而过往通过定向融 资计划获得大量资金的房地产企业却处于弱势地位。定向融 资计划的发行投资者维 权大多是通过第三方(销售渠道、受托管理人)或直接通过诉 讼等渠道和融 资方直接交涉。定向融 资计划采用备案制发行,发行完成后需在金交中心登记备案,并通过金交中心网站或其他方式披 露相关公告,并由金交中心与受托管理人同时(或有)督导发行方按时兑付本息。通常,定向融 资计划可分次备案分期发行,合格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00万元,并要求发行方提供一定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在《关于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91号(财税金融类168号)提案答复的函》中,进行了回应。第一,关于加快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化问题,表示,在实际工作中已明确要求各级门综合考虑政策目标、总体资金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从严控制基金数量,对已设立的基金进行清理,防止交叉重复。将在修订《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时认真考虑,适当将设立投资基金的权限上收,严控基金的设立,完善基金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化。第二,关于避免“撒面”,集中资源强化协同,支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问题,表示,将推动各级投资基金加强统筹合作,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扶优扶强,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这是一只定向融资计划,是最近市场比较火热的一款固定收益类产品,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可以购买,只是收益,都会比平时我们购买的银行理财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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