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周报 | 211128 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认定
商法学周报,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周固定学习会。本期分享的文章,系万程通商团队于2021年11月28日集体学习的文章。我们认为,法律人须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不可偏废。但实务工作者常常为工作所累,少有时间研究学术理论。实务与理论的藩篱不破,于个人而言,是为成长的瓶颈,于法治建设而言,优秀的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实务,优秀的实务经验无法上升为理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损失。法律学术海洋之辽阔,实务法律人时间之碎片。两者矛盾重重。一为逼迫自己紧跟学术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二为取方家论证结论以求关注,展其问题路径以便查阅。因此,我们将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学习,形成“商法学周报”,以供分享交流。
虞政平、王朝辉、吴飞飞教授认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本质是否认公司的独立责任能力,责令滥用公司人格之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是局限于否定股东有限责任,故应当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对象之中。郑彧教授提出细化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则,明确董事不直接代表股东的利益,只代表公司的利益。从而可以确立“事实董事”制度,构建以董事责任为主的追责体系,以此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与名义董事同样承担相应的董事责任义务。【作者】虞政平、王朝辉、吴飞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摘要】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具有明显的法律规避意图。《公司法》第21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路径以及《民法典》所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路径,均难以有效规制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本质是否认公司的独立责任能力,责令滥用公司人格之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是局限于否定股东有限责任,对实际控制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并无法理障碍。在案件裁判中,应借助“目的论扩张”方法填补《公司法》第20条的立法漏洞,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对象之中。同时,对实际控制人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应秉持谦抑克制之立场,唯有在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路径无法满足债权人保护之需求时,方可谨慎用之。【关键词】实际控制人;公司人格;有限责任;清偿责任【学习心得】公司人格之独立并不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其前提。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在有独立的意志和责任能力。当公司的意志被他人控制丧失独立性时,应不再承认其独立人格,进而否认其独立责任,由控制其意志的主体共同承担其债务责任。 02 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公法的路径依赖与私法的理念再生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改制以来,建立一个权责分明、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一方面,在面对“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结构现实时,我们自始强调公司法人人格应有的独立性,防范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越权和滥权,由此衍生出公司法层面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讨论;另一方面,基于保护中小股东的监管愿景和“追首恶”的监管目标,我们对于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解存在扩大化的趋势,对于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存在公法监管上的路径依赖,过于强调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日常管理的重要性,反而在监管实践中模糊了股东与公司的责任边界。为此,亟需在强调私法理念的基础上改变现有公法化的监管方式,进行“公私分离”的类型化公司法立法,真正落实普通公司的董事责任,同时在证券法层面将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由侵权责任转换为法定责任,以此完成在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问题上公司治理结构之私法理念矫正与证券侵权责任之公法逻辑转换。【关键词】实际控制人;法人人格;信义义务;法律责任【摘要】 目前证券监管采取的“追首恶”方式错误地援用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理论,过于强调实际控制人的可追责性,反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模糊了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应有的责任边界。应在厘清股东信义义务的公司法边界的基础上转换证券法上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构建以董事责任为主的追责体系。当实际控制人以控制公司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时,其承担的是事实董事的角色,非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实际控制人违反董事信义义务的责任。如果此类控制导致了证券法上的违法后果,则实际控制人应作为法定的违法行为人之一承担直接责任。在此区分下,可以借鉴美国法上以反欺诈条款为请求权基础的派生诉讼制度来保障非控股股东的诉权选择。在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问题上,应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理念矫正与证券违法行为追责的逻辑转换。【关键词】 实际控制人;法人人格;信义义务;事实董事;股东派生诉讼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