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已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一名被告人,在一审开庭中,突然无故当庭反悔,拒不认罪认罚,公诉人随即提出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变更了量刑建议……
【转移赃款,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上家郭某某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名下的银行卡以及其母亲名下的银行卡交给郭某某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370余万元,同时曹某某还通过柜台、ATM机和POS等方式帮助上家取现140余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账户给他人使用并帮助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从宽】
2021年5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定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定南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遂提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曹某某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出尔反尔,一审从严处罚】
然而,本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曹某某在该案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当庭反悔,拒不认罪。检察官当即向法庭表明,被告人曹某某已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案件因此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检察机关经标准化量刑向法庭提出新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新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一审判决后,曹某某未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原本有机会通过认罪认罚制度获得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也曾给过他机会,但最终他试图通过庭审时反悔来获得更轻的判决结果,而等待他的,却是更重的刑罚。
来源: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