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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女警被骗400万背后的辛酸历程

我是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局的民警肖丽华,在单位从事内勤工作,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被同在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局从事侦查工作的吴俊诈骗400余万元,他跟我说他在网上炒期货被黑了,后来我知道他是在网上赌博了。这件事彻底改变了我的生活轨迹,由原来的小康之家变成了现在的负债累累,四面楚歌,生活的巨大落差,使我的精神也遭受了巨大的打击,被骗后的各种后遗症,让我身心俱疲。1月9日,奈曼旗公安局以给我追损失为由将我报的吴俊涉嫌诈骗案立成了吴俊被诈骗案,并说只有以吴俊是受害人的身份才能将追回来的钱通过给吴俊返赃的形式返给我,如果吴俊要是进去了,我的钱就彻底没希望了。因为单位领导说是给我追损失,我也没多想,就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在2019年1月中旬,奈曼旗公安局去南方抓回来十来个人,也追回来一部分钱,在我去问张局长(奈曼旗公安局副局长、时任刑事犯罪侦查局局长)能不能通过给吴俊返赃的形式把钱返给我时,张局长说:单位这你就别指望了,你自己的事还得自己想办法。我确定单位不能通过给吴俊返赃的形式把钱返给我后,2019年3月11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吴俊绳之以法该案才得以立案侦查。

后来,我知道了吴俊被诈骗案是从吴俊在赌博的过程中被黑了,也就是说对方是以赌博的形式去诈骗,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立案的。吴俊被诈骗案跟我报的吴俊涉嫌诈骗案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案件,只不过吴俊有双重身份,在吴俊被诈骗案中是受害人,在吴俊涉嫌诈骗案中是嫌疑人,这两个案件同时立案并不冲突,立吴俊涉嫌诈骗案并不影响单位通过吴俊被诈骗案给我追损失。吴俊涉嫌诈骗案立案才能与吴俊被诈骗案共同形成一个给我返赃的完整链条,我的钱被吴俊诈骗了,吴俊的钱被赌博网站诈骗了,这样追回来的赃款就能通过给吴俊返赃的形式返给我。我问张局长(奈曼旗公安局副局长、时任刑事犯罪侦查局局长)为什么当时将我报的吴俊涉嫌诈骗案立成吴俊被诈骗案,张局长至今未给我做出合理解释。

侦查员于某某在给我做笔录时,我发现笔录上有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你1月8日就发现你被诈骗了,到现在才报案呢?下面写的回答是:因为我当时相信吴俊能还上我钱,但现在看来,吴俊还不上了,所以就报案了。办案人于某某居然违背我的意志自问自答,在我向办案人于某某说明真实原因时,于某某当时说:你要是这么说,我可不敢写。到现在,我的报案材料里面都没有问这句话。

在吴俊被采取强措施后,我想起王某某(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局民警)跟我说过吴俊曾在万豪大酒店一楼大厅给老百姓还过贷款,而且吴俊手机银行限额时,他还给吴俊转过钱。我想把这些线索提供给办案人,但办案人于某某说:你总咬着王某某干啥?这跟你告吴俊诈骗有什么关系?我只要提到单位的人,办案人都会觉得这跟我告吴俊涉嫌诈骗案没关系,根本没从给我挽损的角度出发办案。

为使该案得以公平公正侦办,2019年3月18日,我决定将这起案件以受害人、嫌疑人、办案人均在奈曼旗公安局工作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向奈曼旗公安局法制部门递交回避申请,并按法制部门要求将回避申请递交至办案部门,旨在让奈曼旗公安局向通辽市公安局提交指定管辖报告,由市局对局对该起案件进行指定管辖,但奈曼旗公安局始终未做出决定。

4月3日,我向办案人员再次递交了奈曼旗公安局整体回避申请,办案人员说这个申请涉及到公安机关负责人需要同级检察院检委会批准,我于4月8日将申请递交到奈曼旗人民检察院,4月16日,检察院通知我取回我递交的回避申请书,并以我的回避申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在我向检察院要驳回决定书时,检察院拒不出据。

4月8日,我又以本案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均在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局工作,负责参与该案侦办的刑事犯罪侦查局局长、副局长、均为该案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上级直管领导,存在直接隶属的利害关系,参与本案侦办的侦查员均与该案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同事关系,同样也存在利害关系,且该案涉及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局的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再次向办案人员提交要求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局全体领导及侦查员回避的申请。

4月19日中午,张局长(奈曼旗公安局副局长、时任刑事犯罪侦查局局长)给我打电话说单位已同意我提出的回避申请,并马上联系市局对该起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我于4月25日下午到通辽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和刑侦支队问这起案件指定管辖情况时,通辽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和刑侦支队对此案并不知晓,也从未接到奈曼旗公安局指定管辖请示报告书。得知此情况后,我再次向案件主办人催要单位出据的回避决定书,案件主办人说是否回避得市局开党委会对该起案件进行研究后才能决定。奈曼旗公安局已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做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内做出决定。

5月6日,我再次向市局询问指定管辖情况时,市局对我回避申请依据提出疑议,认为我提出回避申请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该条款中没有明确将上下级的直接隶属关系及同事关系列入其中。

自3月18日我向奈曼旗公安局法制部门提交回避申请至今,奈曼旗公安局始终未给我出具回避决定书,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于2019年3月26日逮捕,截止目前,逮捕后两个月的侦查期已将近届满,我在向办案人问及该案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时,办案人给我的答复是仍在与市局沟通协调中。

对此,我已向旗、市两级多个相关部门反映上报未果,作为该案受害人,我希望借助媒体力量,向社会各界法学专家、学者求助:该案受害人、嫌疑人均在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局工作,办案单位也是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局,我能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奈曼旗公安局整体回避,从而实现上级公安机关对该起案件的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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