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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情人私会被抓,丈夫不忍放手,拦停情人车辆后,被碾压身亡

妻子出轨宝马男,丈夫撞见二人私会后拦停车辆欲叫妻子下车。谁知宝马男却不顾抓着车辆的丈夫急速启动,导致丈夫被碾压致死。历经一审、二审,赔偿了100多万,判了十一年。

案件背景

濮某与静静本是一对夫妻,一起经营着一家面馆,生意也还不错。做快递生意的黄某因经常光顾面馆,慢慢地就和静静越来越熟,并相互添加了微信好友,也时常打电话聊些生意上的事。濮某觉得毕竟是开门做生意嘛,多些朋友也是好的,倒也没在意。

可时间一长,就不对劲了。黄某虽已有家室,但对静静却情有独钟。而静静面对这个事业有成,隔三差五就开着宝马车来吃面的黄某,也颇为爱慕。很快二人便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毕竟纸包不住火,二人的不正当关系,也逐渐引起了濮某的怀疑。

面对濮某的再三追问,静静始终矢口否认。后来濮某逼得急了,静静竟然谎称,和黄某有不正当关系的小王(静静的朋友),黄某常来找自己,是为了多了解了解小王的事。

濮某自然是不信,便约上了自己的姐夫,以及黄某、小王还有静静当面对质。但黄某和静静均矢口否认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保证以后不再联络。

而在场的小王对静静的谎言也是支支吾吾地不置可否。这一关算是蒙混过去了。(但众人都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濮某自然也无法确信静静和黄某之间是清白的,但是没有任何证据。和静静之间经常争吵。濮某想到了在家中安装窃听器。

某日,濮某向静静播放了一段录音,大概内容是静静在电话中嘱咐黄某让其照顾好生意,多注意身体之类的,言语之间甚至暧昧。

而听到这段录音的静静,非但没有觉得被丈夫抓住了证据而羞耻,反而是恼火丈夫竟然监听自己的通话,一气之下便要离家出走,自己去租的房子住(经营面馆时为了方便,在其附近也租了一间房子,以便生意忙的时候就近休息)。这也让濮某感到措手不及。

(这下可好,静静可以肆无忌惮地和黄某联络了)

静静果然和黄某打了电话,告诉了黄某,丈夫濮某竟然监听自己,还说自己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了。

此时在外地出差的黄某得知此事后,当即驾驶着自己的宝马740赶了回来。当晚23时许,与静静碰面后便一同前往酒店开房。

而家中的濮某见静静走了以后,既担心其发生危险,又怀疑其与黄某私会,便多次打电话联系静静和黄某。可静静压根就不接电话,而黄某也谎称没有和静静在一起。

因黄某在外确有生意要办,陪静静待了一会之后,就准备驾车离开,并顺便送静静回租房的住处。快到目的地的途中,静静发现濮某的车辆停在路边。

原来濮某因为担心妻子的去向,打电话也接不通,去租房也找不到静静的身影,心想肯定又是和黄某私会了。于是就在租房附近等候。

当见到静静坐在黄某的车辆驶来时,濮某便突然冲上来,追着车辆边跑边拍打着副驾驶室的玻璃和车身,想让静静下车。见静静压根不理自己,就又爬上引擎盖拉起雨刮器。

黄某此时便一脚刹车,停了下来。濮某便从驾驶室一侧爬下来,情绪激动地拉拽车把手、掰后视镜、拍打车窗,打算让黄某开门!

黄某和静静坐在车里,谁也没说话。黄某见濮某情绪越来越暴躁,便猛踩油门启动,由于车的性能好,启动又快,车辆一下子就窜出去了。

而仍在拉拽门把手的濮某,来跑带拽地跟行了十余米后跌倒在地。头部不幸被车轮碾压后,又撞到了马路沿上。

黄某因感觉到车轮可能压到了濮某后赶紧刹车,因驾驶室的车门无法打开,黄某和静静二人就从副驾驶室下了车,发现濮某躺在路边,头部流血不止。

黄某见此情形向交警报了警,又让在场的围观群众拨打了120。救护车到现场后,将濮某送往了医院,黄某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濮某在急救医生赶到现场时即已死亡。经鉴定,濮某系头面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而黄某则被到场的交警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经审查后,以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审理过程

案件在一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辩称其驾车加速时,并不明知被害人濮某在车驾驶室外拉拽车门把手等,本身也无加害濮某的故意,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黄某的辩护人也提出

黄某没有杀人的故意,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理由为:

1.黄某驾车驶离时,未预见到濮某处于跟车跑的危险状态,故无法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对濮某造成生命危险,缺乏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

2、黄某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也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意志因素特征。

3、黄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同时提出,黄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黄某从轻判处。

由此,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就成了审理的关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结合案发时的监控视频,以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黄某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

1、黄某对濮某正在拉拽其车辆驾驶室一侧的门把手等处是明知的,而且加速驶离时会导致濮某发生被车拖行倒地的危险,对危害结果是具备认知和预见。

2、黄某因与濮某妻子的不正当关系,在被濮某拦停车辆后,为了摆脱濮某,恐直接冲突对己不利,因此不顾濮某可能发生伤亡的危险状况,仍猛踩油门瞬间加速,具有放任的主观故意。

3、黄某事后虽有积极救助的行为,但不能据此得出其加速驶离车辆时,对濮某的死亡结果持排斥或抗拒的心态,无法否定其放任的心态。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黄某属于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

对于黄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并未采信。因为构成自首的条件,除了具有主动投案的情形外,还需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可。

但黄某虽有投案行为,但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对案发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又翻供不认,当庭翻供,因此不属于如实供述罪行,故依法不能认定自首。

同时黄某对于本案的发生过错在先,在明知静静与被害人濮某系夫妻关系,仍与静静保持不正当关系,并造成濮某死亡的结果,理应从严惩处。

但不得不说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对于量刑的重要作用。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亲属(妻子),积极与被害人濮某的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了158万元,濮某的父母,以及妻子静静,均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轻判。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黄某认为定性有误,提起了上诉,并认为:

在将车驶离时,自己并没有去看被害人是否还拉着车门把手。只是听到了声音,感觉到濮某在敲打车窗、拉车门把手、掰反光镜。

在其启动车辆加速时,并不明知濮某在拉拽车门把手,因此对于濮某可能发生的死亡结果是没有预见的可能性的。

而且在感觉到可能撞到人后便立即停车,积极报警抢救,没有杀人的意图。黄某要求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

而黄某的辩护人另外提出黄某在一审法庭上没有翻供不认主要的案件事实,其否认的是当被害人站在驾驶室一侧时,其没有看见被害人的动作。但这并非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故要求二审改判黄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认定其构成自首。

对于黄某的上诉理由,再次将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归为了审理焦点。

因为无论是过失的心态,还是放任的心态,都属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活动,而主观意识的认定,不能仅听从行为人的供述(几乎都是往轻了说),还要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及案发结果的细节来综合判断。(自然也少不了推定的因素)

黄某投案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明知濮某站在了驾驶室旁,并很用力、很快地拉拽驾驶室一侧的门把手、后视镜等处,此时的黄某便很用力的踩一脚油门,快速冲了出去。

黄某的上述供述内容,与证人证言、车门把手被损坏,监控录像显示濮某双手拉着车门以及跟跑的距离,以及在汽车突然启动后,到濮某被甩出的2秒钟时间间隔来看,均是相符的。

可以假设,如果黄某踩油门时,濮某没有拉住车门把手,等汽车突然启动时濮某再去拉车门把手的话,根据车速和倒地时间,根本无法实现。

因此,黄某在法庭上否认明知冲出来拦停车辆的男子是濮某,否认加速驶离时明知濮某在驾驶室一侧拉拽车门,否认当时可预见到濮某会有伤亡的危险,与案件事实明显不符。

而关于黄某翻供否认的事实,正是足以认定其主观状态的关键事实,黄某在加速驶离车辆时,是否明知濮某在车侧拉拽车门把手,属于黄某对濮某危险状态的认知情况,将直接影响到对黄某主观状态的认定,属于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而黄某在审理时,对该主要犯罪事实予以翻供,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行为的定性,不属于如实供述罪行,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结合案发时的情形来看,濮某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死亡,也可能仅是非死亡状态的人身损害。黄某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持有放任的态度,但不可仅以濮某的死亡结果,便认定其主观上就是放任濮某死亡的心态。

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仅有唯一的犯罪行为时,按照证据利益归由被告的原则,认定黄某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更为妥当。

因此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行为定性予以了纠正,认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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