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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人:志愿者的自由与不自由

人生下来就有很多自由,受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也受到法律限制,不是漫无边际,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笼统而言,人是自由的,也是不自由的。不同的社会角色除了法律规定的一般自由外,还有着该角色所赋予的不同的自由,同时也要受到该角色的限制,具有不同的不自由,志愿者也不例外。志愿者除了法律规定的以外,也有自己特殊的自由与不自由。

一、志愿者的自由

除了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一般自由外,志愿者还有与其他社会角色不一样的自由。

1、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是否愿意成为志愿者,是个人自由、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违反志愿者本人意愿,强迫参加,违反本人意愿、强迫参加就不叫志愿者了。志愿者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再参与志愿服务,或者不愿意再参加志愿服务,要求退出,也是个人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谴责、歧视退出志愿者行列的人,不能阻止志愿者的退出。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是志愿者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当然,在中国目前,发展志愿者、壮大志愿者力量,还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引导和热心志愿者的感染、劝导,但是,这种动员、引导和劝导要以不违背动员、引导、劝导对象的意志、不伤害他们的自尊和感情为前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目前很多所谓的志愿者还不能称之为志愿者,参与的服务性事务也不能叫志愿服务,而是完成工作任务。

2、选择适合自己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志愿者可以不加入某个具体的志愿者组织,仅依靠个人力量从事志愿服务,但是,加入志愿者组织,依靠组织的力量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肯定比个人单打独斗所能发挥的作用大得多。不过,志愿者组织的情况多种多样,本身也是在变化的。有的以前有活力,现在缺少活力了;有的以前经常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现在很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了;有的以前突出公益性,现在变成负责人主要为自己谋名或谋利的工具等等。志愿者有选择加入某个志愿者组织的权利和自由,只要该志愿者组织同意接受;志愿者也有退出加入过的志愿者组织的自由,哪怕该组织不同意;还可以退出后,再加入其他志愿者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志愿者加入志愿者组织,不能强迫志愿者加入或不加入某个具体的志愿者组织,不能强迫志愿者退出某个具体的志愿者组织,不能强制阻止志愿者退出某个具体的志愿者组织。

志愿者组织能够长期吸引、留住志愿者的原因有很多,粗略地分,至少有两条。第一是始终保持志愿者组织的公益性性质,不断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第二是志愿者组织的行为方式,包括志愿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的设计和选择,与志愿者打交道的方式,志愿者组织负责人为人处世的方式,开展工作、组织活动的方式,与社会各方面打交道的方式等等。志愿者组织对于志愿者没有天然的权威性,志愿者不是天然地就应该加入某个具体的志愿者组织,不是天然地就应该促进某个具体的志愿者组织的发展,不是天然地就应该始终在某个志愿者组织里,不能出来。如果组织缺少吸引力,志愿者组织和组织负责人更应该反思自己,从自身方面找原因,而不是一味地谴责别人。

3、选择适合自己志愿服务项目的自由。每个人的时间、能力、精力都是不一样的,每个人的兴趣、爱好也不一样,社会需要志愿者参与的领域很多,志愿者应该根据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适合参加,既包括客观上适合参加,也包括主观上愿意参加,两者缺一不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志愿者意志、强迫志愿者参与不适合他们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也不得违背志愿者意志、强迫志愿者参与他们不愿意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无论选择或放弃某种服务项目,都是志愿者的自由。

人有些时候未必完全了解自己,志愿者组织应该引导志愿者参与客观上可能适合他们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劝说他们放弃可能不适合他们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然而,也要以尊重志愿者选择的权利与自由为前提,善意劝导,不能强迫。同时,志愿者也应该在不断尝试中,对社会需要和自己的情况有个清楚的认识,了解自己适合哪些志愿服务项目,选择适合自己的志愿服务项目,而不能还没开始志愿服务,就故步自封,轻易得出哪些服务项目适合自己参加、哪些项目不适合自己参加的结论。而且,随着志愿者志愿服务经验的丰富,生活状态、生活环境的变化等,原来可能不适合自己参加的服务项目变成适合的了,原来适合自己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变成不适合的了,这时候就需要审时度势,及时调整,没必要一条路走到黑,很难走下去时还偏要走下去。

4、选择适合自己服务方式的自由。志愿者应该选择适合自己参加的服务项目,也应该选择适合自己参加的服务方式。选择什么样的服务方式,是志愿者的个人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加干涉。在客观上,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在服务方式上不能强求一致;每个人的情况也会发生变化,不能强求志愿者只能按照过去的方式服务。每个人的时间、精力、服务技能、经济状况和家庭状况等条件都不一样,所能采取的服务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只强调一、两种僵化的服务方式,不考虑志愿者的实际情况,是行不通的。

志愿者自己也要努力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不断探索,找出和采取适合自己的服务方式,并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时间多,就多参加一些;时间少,就少参加一些。以前时间多,参加得多一些;现在时间少,就少参加一些;暂时没时间,就等有时间时再参加。真的一点时间都没有,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通过捐款捐物等方式参与志愿服务。不能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勉强参加;也不能不顾自己已经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不肯、不好意思或不敢改变自己的服务方式。逼自己上架,真的没有必要。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5、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自由。志愿服务是无偿服务,没有报酬,是一种境界,也是一种奉献、付出,有时候,参与志愿服务还要牺牲一些个人的正当利益。然而,志愿服务是有限的服务,志愿者的付出是有限的付出,在一般情况下,是以不影响或不过多影响志愿者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为前提,是以不侵犯志愿者个人正当的权利为前提。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提倡和鼓励志愿者奉献,但是不能鼓励志愿者不顾自己实际情况没有节制地奉献,不能鼓励志愿者奉献得越多越好,更不能以志愿服务的名义漠视、侵犯志愿者的合法权利,要求志愿者放弃不能放弃、不该放弃的权利。如果志愿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了,无论是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个人侵犯,还是受助对象的侵犯,或是社会其他方面的侵犯,志愿者都有采取正当形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自由,不能因为是志愿者,就不能主张权利、维护权利。

志愿者要有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警惕一些组织和个人打着志愿服务的旗号,假借志愿服务的名义,漠视和侵犯自己的权利。志愿者也要树立有限服务的理念,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影响或不过多影响自己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真诚服务,有限付出,有限的领域、有限的对象、有限的内容、有限的程度、有限的时间和精力,能够付出的,可以付出;不能付出的,坚决不付出。鼓励志愿者奉献得越多越好、牺牲得越多越好的人,只主张志愿者付出,谴责志愿者维权的人,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不成熟,就是出于邪恶。

二、志愿者的不自由

志愿者的不自由,除了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约束、限制外,也有与其他社会角色不一样的不自由。

1、退出过程的不自由。志愿者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但不是想什么时候退出就能什么时候退出的,不是想怎么退出就能怎么退出的。志愿服务要有头有尾,不能在具体的志愿服务的过程中轻易退出,特别是志愿者组织中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任务的志愿者,马上退出就很可能严重影响志愿服务的完成和效果,很可能会严重影响社会或受助者对志愿者的印象,这时候就不能轻易退出,轻易退出就意味着缺少责任意识,意味着做人做事的不负责任。志愿者应该努力避免因为自己的退出而给志愿者形象和志愿服务事业带来严重损失,努力避免因为自己的退出而给正在实施的具体的志愿服务项目增加大的困难。

除非是紧急情况,除非是超出了自己可以承担的程度,除非是自己无法控制的,一般情况下,志愿者要把自己正在承担的具体的志愿服务任务完成后,才能退出;或者将自己正在进行的具体的志愿服务的阶段完成后,才能退出。即使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完成的,也要有个交代,要将自己应该完成而没有完成的任务向其他志愿者交代、交接清楚,方便其他的志愿者顶替、衔接,有始有终、有头有尾。志愿者组织负责人的退出也是如此,也要对志愿者组织有交代、有交接,方便衔接。这不只是志愿者应该具备的品质,也是自认为有责任感的人应该具备的做人品质。

2、服务行为的不自由。志愿者有选择适合自己服务项目、服务方式的自由,但也不是想怎么做就可以怎么做的,在具体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的行为也要受到种种约束和限制。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应该怀着一种诚意,真心服务,努力实现志愿服务应该实现的效果,努力使受助者受到帮助,感受到社会的关爱,而不能把参与、从事志愿服务只当作自己实现其他目的的需要,只当作一种工具,只追求表面上的、形式化的东西,不考虑或很少真正考虑志愿服务的效果,不考虑或很少真正考虑志愿服务的本义。更不能把受助者当作可以利用的道具,为所欲为,不考虑或很少真正考虑受助者的感情、感受。

做志愿者要有所顾忌,有所敬畏,在具体的志愿服务过程中也要有所顾忌,有所敬畏。既要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努力实现志愿服务的效果,使具体的志愿服务符合志愿服务的本义,还要不伤害受助者,不伤害受助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常的感情、感受。要切实尊重受服务者,尊重受服务者的人格和与世无碍的生活习惯;要有一定的耐心,耐心倾听,耐心解答、解释,耐心服务;要有一定的宽容、包容、兼容,不斤斤计较,不计较受助者身上可能存在的一些无关紧要的小毛病,不排斥受助者与自己有一些不一致或根本对立的想法、看法、做法等。在具体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在与受助者接触、交流的过程中,有时候真要有一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感觉。

3、志愿服务细节的不自由。细节决定命运,在具体的志愿服务过程中,有时候影响志愿服务效果的,往往就是小节、细节,就是看起来似乎不重要、不起眼的地方。小细节能成大事情,小细节也能坏大事情,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对于志愿者来说,在志愿服务的细节方面也要受到一些约束和限制。比如在穿着上,在日常生活中,怎么穿着是个人自由;在具体的志愿服务过程中,穿着就要符合一定的规范,不是想怎么穿就可以怎么穿的,至少要衣着整洁、大方。天热时,在具体的志愿服务过程中,男志愿者就不能穿大短裤,女志愿者就不能穿吊带装、露背装、露脐装等。比如头发的颜色,在日常生活中,把头发染成什么颜色也是个人自由,但是在具体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头发就不能染成明显的、扎眼的彩色。

在与受助者的接触、交流中,如何交流、如何表达,也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志愿者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注意自己的语言表达方式,不是想怎么说就可以怎么说的,既不能咄咄逼人,让受助者感到严重不安或过大的压力;也不要过分地压抑自己,抹杀自己正常的个性,使受助者觉得不可靠、不可信,要努力掌握好一定的度。志愿者要学习一定的服务礼仪知识,努力使自己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言行符合一定的服务礼仪规范;更要用心思考,考虑得更深入、更细致一些,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不断调整自己的言行方式,使自己的言行方式更有利于志愿服务效果的实现。

4、社会生活中的不自由。志愿服务是一种超义务行为,做的是分外的好事,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那么首先应该先把自己分内的事情做好,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责任。具体来说,就是要努力在家庭里当一名合格的家庭成员,在学校里当一名合格的学生,在单位里当一名合格的职工,在社会上当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如果一个人连自己正常的家庭责任、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都不愿意履行,连自己分内的事都不愿意做,很难说会认真的参与或从事志愿服务,至少不能说是一名合格的志愿者。当然,参与或从事志愿服务,有时候会对自己正常的生活、学习或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应该被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制,不能过多影响或严重影响志愿者正常的生活、学习或工作。如果过多影响或严重影响,就需要考虑是否应该调整自己志愿服务的内容或方式了。同样,一味地鼓励志愿者奉献、不考虑志愿者实际可承受能力的做法也是不人道、不可取的。

志愿服务行为是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行为,那么志愿者在日常生活中就应该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遵循良好的社会道德,不做坏事情。这是志愿者的底线,也是做人的底线。志愿者可以不帮助别人,但是不能害人,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志愿者也不能这边做好事,那边做坏事;这时候在这个地方做好事,换个时间换个地方就做坏事。双面人的现象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志愿者应该是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如果不仅帮不了别人,却有意无意地害别人;或者在做好事的同时,做坏事,这不仅是对志愿者称号的讽刺,也是对志愿服务事业和社会的伤害。志愿者在社会生活中也有很多不自由,也要受到很多限制。

志愿者的自由与不自由,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深入研究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自由与不自由,可能更有利于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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