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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人:志愿服务的“本义”思考(上)

(2006年至2010年,写了近百篇志愿服务方面思考性文章。工作原因加个人懒惰,2011年至今年5月前,有志愿服务方面的思考,却没有写过一篇志愿服务方面的思考性文章。今年4月,工作暂不那么匆忙,重新整理自己的思考,并不断产生新思考,本文是8年来的第一篇,分三部分发出)

(安徽省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管委会工作人员献血,文中其他照片同)

199312月,共青团中央十三届二中全会正式提出“青年志愿者活动”,拉开全国范围志愿服务的大幕。201767,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志愿服务条例》,自2017121起施行,标志着志愿服务在国家层面上正式进入法治化阶段。在这新的形势面前,如何实现志愿服务的本义,是每一个负责任的志愿服务组织和每一名负责任的志愿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对“志愿服务本义”的理解

概括志愿服务的本义,有必要对“志愿服务的本义”进行界定。

1、对“本义”的理解

什么是“本义”?顾名思义,就是指“本来的意义”,适用于思想、行为和词语含义本身等。从行为来看,这种“本来的意义”可以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主观上的“本来的意义”。 即行为人或行为群体实施某种行为的本来意思、本来意图、本来想法、真实想法和希望实现的目标、目的等。在主观方面,“本义”等同于“本意”,如“立法本义”、“立法本义”经常被通用。第二种是客观上的“本来的意义”。即在行为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客观上具有的内涵、价值、属性、意义等,这种“意义”一旦形成,就与形成后的具体实施行为人有无这方面的意图、故意无关。当然,这种客观上的“本来的意义”,也是在行为实践过程中不断被诸多行为人主观理解、诠释、认可、引申、修正等而影响形成的某种程度上的共识,也是主观活动的结果,是在主观活动影响下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客观结果。客观上的“本义”既有稳定性的特点,也有阶段性特点,即在一定时间阶段内相对稳定,超出这个时间阶段就会发生变化。本文探讨的是客观上的“志愿服务本义”,即在主观活动基础上,经过主客观活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客观的“本义”。

2、对“志愿服务本义”的理解

志愿服务是一种行为、一种现象。什么是志愿服务的本义?志愿服务的本义既有主观性,也有客观性。研究客观性要从主观性入手,要从志愿服务最初提出的主观意愿入。

全国范围的志愿服务开始于199312月,最初叫“青年志愿者活动”。199312月,共青团中央十三届二中全会正式提出“青年志愿者活动”,并将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青年文化园这三项活动一起作为“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先期启动的重要内容。

共青团中央当时指出,“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宗旨,是“用建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教育青年,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和价值观,突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弘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艰苦创业精神,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确立正确的青年文化导向,提高青年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把蕴藏在青年中的精神力量不断转化为促进改革和建设的巨大物质力量”(摘自1993127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下同),青年志愿者“以招募的方式由各条战线热心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并具有一定技能的优秀青年自愿组成,并广泛吸收各界青年参加志愿活动。青年志愿者面向全社会,主要是围绕公益劳动、抢险救灾、美化环境、植树造林、文体活动、心理咨询、社会服务、社会治安、移风易俗、扫盲治愚以及青少年帮教和维权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新风正气”。

根据共青团中央对“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宗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的介绍,应该可以把共青团中央提出“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本义概括为:“组织带领青年参与公益、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用简洁化的语言,应该就是“做公益,培养人,倡新风”。

在长期的志愿服务发展过程中,志愿服务由最初的“青年志愿者”发展成青年和超出青年年龄界限的人都参与的社会性活动。20027月,共青团合肥委主管的合肥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将合肥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更名注册为合肥市志愿者协会,突破了志愿者年龄35周岁的限制,35周岁以上的热心人士也参加。200611月,共青团中央印发《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实质上在主动肩负各年龄层级志愿者的组织、引导和管理的使命。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对志愿服务的理解形成了更多的共识,形成了现阶段志愿服务本身固有的内涵、价值、属性、意义等。

现阶段,志愿服务的本义主要有哪些?见仁见智,我理解,主要包括本质特征、价值属性和主观情感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二、志愿服务的本质特征:公益、无偿、份外

 志愿服务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社会行为。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社会行为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行为都有其本质特征。这种本质特征是最核心的、最根本的客观特征。志愿服务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行为,区别于国家机关服务、社区服务、企业服务、家庭服务,以及其他社会性服务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公益、无偿、份外。三者联系在一起,缺一不可。

(一)公益。公益,是志愿服务的最本质特征。如果只能用一个词来概括志愿服务的本质,那就是“公益”。《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也明确界定志愿服务就是公益服务(“本条例所指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一切不符合公益特征的行为和活动,都不是志愿服务行为和志愿服务活动。

1、志愿服务的公益性要与现实生活中的商业性相区分。不能以志愿者的身份和名义参加、支持具体的商业活动,不能以志愿服务的名义组织开展具体的商业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应该对提供物资、场地等支持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宣传,但是必须以实现公益为前提,而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2、志愿服务的公益性与政府开展的公共经贸活动没有冲突。政府经常开展公共性的经贸活动,如在合肥举办的中国(合肥)国际家用电器暨消费电子博览会、2018世界制造业大会和2018中国国际徽商大会等,这些公共经贸活动对参加的企业有益,但是更多的还是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受益,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根本前提和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根据政府的要求参与进去,符合公益的性质。

3、志愿服务的公益性与现实中的表面化、形式化相区分。现实中有一些所谓的志愿服务活动,不能称之为“志愿服务”,而是为了完成任务或其他一些方面的需要才组织开展的表面化、形式化的活动,主观上缺少公益性考虑,客观上缺少公益性的效果,伤害志愿者感情,影响志愿服务的形象和名声,这些缺少公益性内涵的活动也不符合志愿服务公益性特征。

(二)无偿。无偿服务也是志愿服务的根本性特征之一。志愿服务就是无偿服务,只要服务有偿,就不能称之为志愿服务。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不仅无偿,有些还要付出财物,比如直接捐款捐物、为志愿服务活动免费提供交通车辆、运输车辆等。但是,有些与志愿服务行为相关的经济活动不能认之为有偿服务,与志愿服务的无偿性没有冲突。

1、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补贴与志愿服务的无偿性没有冲突。一些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对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组织有时有一定的经费补贴,这种补贴其实是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物质保障。因为志愿者参与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除了时间、精力、体力、智力等的付出外,往往还需要物质成本,国家机关和有条件的公共服务机构应该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七条)”,《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得更具体,“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交通、通讯、误餐等保障(第十九条)”。法律意义的“志愿服务组织”包括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2、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与志愿服务的无偿性没有冲突。开展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需要有一定的费用。政府向志愿服务组织购买服务,实质上是政府对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与正常的志愿服务活动经费补贴等物质保障没有本质区别,而且还会产生更多、更大的社会价值。对于志愿服务组织而言,除了可以获得必要的活动经费外,还可以更好地吸引、培养和稳定志愿服务人才,特别是专业化的志愿服务组织人才;可以促进志愿服务项目的稳定、经常、规范和深入,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还给志愿服务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更加广阔的舞台等。对于政府和政府部门而言,是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增强公共服务有效性和针对性、转变自身职能的有效路径。在购买的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内,政府由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公共服务的外包方、监管者和评估者,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增强公共服务的效果。《志愿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第三十条)”。志愿服务具有公共属性,可以成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实际是政府提供给志愿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公共服务)的保障,与志愿服务的无偿性没有冲突。

3、志愿服务专职工作人员领取工资、福利等与志愿服务的无偿性没有冲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需要有专职工作人员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的志愿服务组织更需要专职工作人员。设立专职工作人员、给专职工作人员发工资,是保障组织正常运转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及其家人生活的需要,与志愿服务的无偿性没有冲突。

(三)份外。志愿服务是法定责任、岗位责任等本份、应尽责任以外的份外的服务,是非义务、超义务的服务。志愿服务行为是行为人法定责任、工作责任、家庭责任等应尽责任以外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一些影响很好的、被冠以“志愿服务”名义的活动真不能称为志愿服务活动,因为,那些活动不是提供服务者的份外的、非义务、超义务的活动,而是他们的本职工作,或者是他们本职工作合理的、优秀的延伸,与志愿服务不是一回事。

1、志愿服务主要利用自己工作时间、学习时间以外的时间服务。有些志愿服务需要占用正常的上班时间、学习时间,如大型赛会服务、重大灾害救援等,参与的志愿者大多需要请假才能参加。但是,一般情况下,志愿者应该利用工作时间、学习时间以外的时间参加服务,不能因为志愿服务而严重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得不偿失。反对任何人以严重影响自己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方式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志愿服务不能是自己的本职工作或本职工作的延伸。良好的职业道德既包括工作时间内的表现,也可以包括工作时间以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表现。有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常辛苦,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为老百姓、客户、用户提供了非常好的服务,这些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服务肯定不是志愿服务。正常时间以外的、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服务,一般也不能称之为志愿服务。有些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公共服务企业的优秀员工,工作时间努力工作,工作时间以外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走访、咨询、维修、宣传等服务活动,这些服务活动与志愿服务活动在形式上很相似,用户反响也很好,应该鼓励和支持,可以称之为公益活动,但可能不能称之为志愿服务活动。这些工作人员可能更应算作工作加班,体现的更可能称之为优秀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职业行为。如果称这些优秀的职业行为或优秀职业行为延伸的服务为志愿服务,可能会忽略、抹煞他们应该获得加班报酬的权益。

3、组织、参加非义务的志愿服务要以做好自己份内的事为前提。志愿服务行为是份外的、非义务、超义务行为,是份外的好事,那么,就要努力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努力把自己的义务履行好。或者在参与志愿服务的同时,努力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履行好自己的应尽义务,在家庭里做一名合格的成员,在单位里做一名合格的员工,在学校里做一名合格的学生,在社会上做一名合格的公民。如果一个人连自己份内的事都不愿努力做、自己应尽的义务都不愿履行,很难想像会有多少耐心参与志愿服务,帮助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的陌生人。同样,不是志愿服务的迫切需要,而是为了其他方面的需要,放下自己正常工作,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无关紧要的志愿服务活动也是不妥的;不是因为志愿服务的需要,而是其他方面的需要,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放下自己正常工作,参加无关紧要的所谓的志愿服务活动,更是不妥。

公益、无偿、份外,是志愿服务本质特征,三者联系在一起,缺一不可。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方面条件,才能称之为志愿服务。

(作者简介:远人,安徽肥东人,曾任合肥市志愿者协会秘书长、合肥市希望工程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起草人之一,撰写了大量志愿服务方面的研究性文章,文集《永远的志愿者》2013年5月由黄山书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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