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问题
海法一粟
Legal science
一、案情概要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记载在目的港堆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但是,如果货物交付的实际履行情况与提单记载不相符,承运人并未在提单记载的地点完成交付,而是继续掌控货物,那么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相应也应当延伸至其完成交付之时。承运人是否对货损承担责任,应当根据货物是否完成交付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提单的记载进行认定。
经验和启示
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此规定非常明确。但关键词不在于装货港和卸货港,而是“接收货物”和“交付货物”。也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以“实际控制货物”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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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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