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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所有权保留"遇上"添附"


    当标的物已被添附,是否可以行使取回权?

本期问题


一、案情概要



       机械公司出售四台发动机给造船厂。交货后,造船厂迟迟不付余款。由于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货款未付清前,发动机的所有权由机械公司保留,机械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但法院查明四台发动机已经全部安装到已经完工但尚未销售的新造船舶上。机械公司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由于发动机已安装在船舶上,构成船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附合,如取回上述船舶设备将对船舶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故对机械公司主张取回权不予支持。

问题与讨论

      所有权保留被视为非典型的物的担保,是类担保物权,其存在的前提是物的存在。当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发生添附等情形时,取回标的物已经没有可能,所以所有权保留条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本案在船舶建造或者相关机械设备购销活动中比较常见,纠纷类型也比较典型。相关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应当充分认识类似风险,避免“套用”合同带来的无法维权的尴尬结局。


案例索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585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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