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问题
一、案情概要
航运公司从轮船公司期租了一艘船舶用于运输铁矿石。在澳大利亚装好货后,船员罢工,原因是轮船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保证航次正常开航,航运公司垫付了船员工资。船员将所有权利转让给航运公司。航运公司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
二、裁判结果
问题与讨论
一、船舶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本身不可约定产生,当然也不能单独约定转让。
二、但此权利具有附从性,即附属于产生该权利的海事请求权。依据主从关系的原理,本案中船员将其海事请求权转让给航运公司后,因该请求权而生的船舶优先权应一并转移给航运公司。
案例索引
公报案例:美国梯·捷·斯蒂文逊公司与欧文信托公司诉利比里亚詹尼斯运输公司追索垫付船员工资、船舶费用纠纷及行使船舶抵押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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