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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树专业海商海事律师团队
本期问题
海上保险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当如何判断?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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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vel
邮轮旅客购买了保险公司推出的意外险,保险单的名称为“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其中含有“邮轮取消、延误综合保险”的条款和内容。邮轮开航前因航运公司发生海上事故被限制离港,造成延误。保险公司对旅客进行理赔后能否向航运公司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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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是人身保险,但本案涉及的内容却是财产保险的性质。在认定保险人是否可以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场合,不应仅依据保险合同的名称进行判断,而是要对保险合同具体条款进行审查,进而认定保险人能否基于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就其所欲代位的内容请求第三人赔偿。本案涉及的保险理赔不属于人身性质保险范畴,对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请求权不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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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性质的判断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一个必要前提,其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从而影响判决的结果。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才享有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无此项权利,因此办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就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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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更加注重实质公平和正义的我国法律,判断合同的性质的标准不是当事人给合同取得“名字”。而是合同内容即当事人权利义务本身。
能够作为确认合同类型的义务,应当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不能是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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