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税务抵扣,对购货单位来说非常重要。但是如果销货单位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该怎么办呢?本文做一简单梳理。
问题
一、如果销货单位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能否拒绝付款?
答:不能。购销(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付款和交货。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附随义务,与付款不构成对待给付。因此,购货单位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不能以不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问题
二、销货单位以减少货款为由要求不开增值税发票可不可以?
答:不可以,因为开具发票是销货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约定排除。
问题
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销货单位如果不提供增值税发票,购货单位可以减少价款。 可否?
答:不可以。因为这样的约定可能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属于违法。该条款应属无效。
问题
四、销货单位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答:条件允许时应该要求销货单位补开发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应当赔偿购货单位因此造成的税收损失。销货单位确认已经无法抵扣相应税款,且给购货单位造成实际损失时,购货单位可以行使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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