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1.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2. 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3. 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4.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主持下的调解。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1.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两种调解,必须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才有强制执行力(备注:行政调解有的地方可以做司法确认,有的地方不行)。
2. 经人民法院和仲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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