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上,王老汉还表示若涉案房屋拆迁,自己将居无定所,而且自己女儿王曼曼并不同意卖房,擅自出卖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吴大爷则当庭承诺,一旦房子拆迁,自己将提供不低于现在居住条件的房子给王老汉住直至百年。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第四款规定,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农民出租、出卖自己的房屋,仅仅是出卖、出租后需承担不被批准宅基地申请的不利后果。另外,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故仅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享有。宅基地受让人可以通过正常的房屋买卖、结婚、遗产继承等方式继受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吴大爷购买同村村民王老汉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至于王曼曼有无资格主张权利,因为房屋建设时,王曼曼尚年幼,没有能力参与建设,不可能是房屋共有人。退一步讲,即使王曼曼系共有人,涉案房屋出售至今已经七年之久,吴大爷已经将原来的房屋翻建,王曼曼对翻建房屋的事实明知却没有提起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王曼曼根本无权主张权利。
综上,最终铜山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老汉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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