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我国的大城市,已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国民财富积累已经相当丰厚。
特别是近二十年的房地产蓬勃发展,使得普通的百姓也有几百万、上千万的资产。
这也意味着,一旦离婚,不仅仅是家庭的重组,还伴随着财富的分割、缩水。
因此,对于家庭财富来说,离婚风险是一个不得不认真面对的话题。
如果想要规避这个风险,我们首先需要清楚: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知守君准备通过几篇文章来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因为就普通百姓而言,房产一般是家庭最核心的资产,所以我们就从房产开始谈起。
01
婚姻法中有关房产的规定
关于房子产权归属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详细的约定: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对于婚内赠与和继承的房产,《婚姻法》中也有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02
房产归属的九种情形
看了这么多法律条文,是不是有点儿蒙圈了呢?
是的,法律条文严谨晦涩,大家看起来比较难以理解,所以我们总结了婚姻中房产归属的九种情形:
除了房子本身的归属外,房屋租金归谁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房屋租金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之后我们再来分享一下父母房产的相关话题,也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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