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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承诺薪资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法官如何认定?(附操作建议)


研习判例 传播法律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陈文军/邹宇扬


口 案例导读
在求职时,单位承诺员工享有各种薪资待遇,等拿到工资才发现与当时的约定相差甚远。劳动者小蔡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他会怎么办呢?
口 裁判要旨
招聘人员在微信中对应聘者保底年薪等工资标准所作的承诺内容明确具体,劳动者有理由相信该承诺系招聘人员代表公司所作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构成职务代理,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因相信招聘人员的承诺入职后,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人员的保底年薪未经公司授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口 案件事实
2020年初,小蔡在求职过程中参加A公司的面试。之后,A公司负责招聘的主管韩某微信告知小蔡称:“您符合公司招聘要求,经过公司领导商量,薪资待遇是一年16-18万,月工资为7-8千,不足部分年终补上。”小蔡回复:“跟家里商量一下答复。”经考虑,小蔡于2020年3月到A公司工作。
此后,小蔡月工资从最初的7000元涨到上万元。2021年2月,小蔡因个人原因辞职,其在A公司工作11个月,到手工资共计9万多元,这与当初公司所承诺的十几万元年薪相距甚远。小蔡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8万余元。
A公司则认为:韩某并没有将薪资承诺告知公司,且韩某没有权利就薪酬与小蔡达成约定,故其在微信中的承诺不能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3000元,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
口 法院认为
招聘人员在微信中对应聘者保底年薪等工资标准所作的承诺内容明确具体,劳动者有理由相信该承诺系招聘人员代表公司所作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构成职务代理,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因相信招聘人员的承诺入职后,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人员的保底年薪未经公司授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就工资待遇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达成合意,微信聊天记录中所作承诺可以作为小蔡薪酬待遇标准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兑现该承诺。最终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口 法官说法
一、职务代表与职务代理的区别
职务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履行其职务所实施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章程及法人内部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职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其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所担任职务,依据其职权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作的代理。只有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公司,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员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商事活动时只能是“代理”。
本案中,韩某接受公司的委托招聘员工,即属于职务代理行为。其他员工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是否能归属于公司,首先需要审查是否有“授权”及“授权范围”。若不存在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则需要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需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代表公司的员工有代理权,自己善意且无过失才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二、韩某的招聘行为系履行职务,公司应对韩某在招聘时的意思表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对职务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作了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中,韩某系A公司的招聘人员,根据公司的安排进行招聘系履行职务行为,构成职务代理,故韩某作出的招聘承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三、微信聊天中达成的合意亦属于书面协议
书面形式的协议最大优点是有据可查,明确清晰,发生纠纷时易举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应视为书面形式。
本案中,从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看,双方就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进行了磋商,通过要约和承诺就保底年薪达成了一致意见,该一致意见属于法定的书面协议,应如传统的书面协议一样得到切实履行。
需要指出的是,招聘广告与促销广告相似,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能作为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的依据,具体的工资标准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本案中,韩某与小蔡通过一对一的方式经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未按微信中承诺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要求其补足工资差额,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支持。
口 案例“趣”谈
本篇案例在实务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应聘者均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定要注意和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常见的操作方式是签署岗位职责确认书等。一方面可以让工作人员明确自身的工作内容、职责、流程和权限等;另一方面可以作为认定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不能胜任工作”、“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的依据。
对于工作人员而言,要注意保存自身岗位职责以及用人单位超出岗位职责工作指令等的证明材料,以防自身无故背锅。
对于应聘者而言,针对求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所做出的的入职承诺要有证据固定意识,比如可以要求入职单位提供有效的录用通知书等书面确认材料,保存通话录音、微信/短信/邮件等原始记录(注意核实和固定对方身份)。当入职承诺与入职后正式签署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时,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并固定提出异议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但无法改变的,建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考虑去或留。
对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应聘者而言,有一条建议是通用的,即拿不准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文章内容主要来源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供普法、学习和交流。



主理人:马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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