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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民意代表协处机制
发布时间:2010年4月14日 9:43:00| 来源: | 作者:★林忠怀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检察机关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解决群众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目前通常是由乡村、街区调解中心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司法机关调处,调解不成的由司法机关裁决。采用这种方式纠纷暂时得到了化解,但是由于一些群众对调解工作人员不够信任,会产生偏见和误解,甚至形成对抗。而一些矛盾纠纷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诸如判决裁定,一方满意了,另一方不满意,矛盾隐患仍然存在,不利于安定团结。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隐患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刑事犯罪。
现代文明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各种利益难免发生碰撞与冲突,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利益聚合、利益表达、利益保护机制和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
政和县检察院积极探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涉检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方法,2007年7月,制定了《关于建立化解矛盾纠纷协处机制的规定》,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以及其他德高望重人士等民意代表,参与协处涉检矛盾纠纷的机制。
该《规定》对民意代表的选任条件、权利义务、程序启动、业务培训等做出明确规定。一是确定民意代表选任条件。要求民意代表必须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应变能力和调解经验,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事。二是规定民意代表聘任方式。民意代表人员组成充分兼顾城区乡镇,采取相对固定和临时聘任两种方式,经政和县检察院协处机制领导小组审定后发给民意代表聘任证书;三是明确民意代表权利和义务。民意代表的权利是了解参与协处案件的情况,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民意代表的义务是参与矛盾纠纷协处,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向群众宣传法制。四是启动民意代表协处程序。政和县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在业务工作中涉及矛盾纠纷时,根据化解矛盾纠纷需要,报请院协处机制领导小组批准,由控申部门统一联系邀请民意代表,启动协处程序。院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向邀请参与调处的民意代表通报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征求他们调处意见和建议,共同制定调处办法,深入纠纷地合力化解矛盾。五是成立协处机制领导小组,政和县检察院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下设办公室挂靠于控申科,控申部门负责组织联络协调等具体工作,公诉、侦监、民行等业务部门根据其办案需要参与。
两年来,政和县检察院已邀请民意代表参与协处矛盾纠纷11起,矛盾纠纷息诉率达100%,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目前民意代表来自社会各界,均为兼职,工作时间受到约束,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等也有待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财力紧张,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民意代表的误工补贴、学习培训费用难以落实等原因,协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检察机关要强化民意代表业务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民意代表座谈培训,组织学习法律知识和调解知识,就协处工作方式方法进行交流和切磋,为民意代表购买相关法律、调解工作书籍,提高他们协处工作的能力;加强与民意代表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他们理解和支持民意代表参与协处矛盾纠纷工作;进一步加强内设业务科室的协调联系,内设业务科室需要启动协处工作机制时,民意代表协处机制办公室积极沟通联系,研究方案,并及时联系和确定相关民意代表参与协处矛盾纠纷;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民意代表协处机制工作拨付专项经费,提高民意代表参与协处工作的积极性。通过不断总结和完善民意代表参与协处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系南平市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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