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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如何收集证据?

在拆迁案件中,由于房屋强拆、养殖场强拆、土地强征的工作往往雷厉风行,让人来不及反应。客观上无法进行拍照、录像,进而导致了证据不足。而证据不足又导致了无法确定强拆主体或者无法证明财产损失。使得争取补偿款的难度大大增加。但是真的无法应对吗?不是的!对于证据不足,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确定强拆主体证据不足

在为当事人进行案件指导,特别是有可能面临强拆的时候,经常提到的就是让拆迁户报警、拍照、录像,可能拆迁户觉得这种工作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因为征收方并不会因为你的拍照、录像而恐惧,也不会因为你报警了而停止强拆。甚至在强拆的现场,人身会被控制、比如手机、相机等拍摄工具更是会被控制,现场很多时候有警察帮忙维护。这些工作客观上不起作用,进行这样的指导,真的是太“傻”了。真的是这样吗?不是的。在之前,德凯律师团就多次提过,在遇到有可能强拆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做好准备。有条件的可以安装监控设备,也可以让邻居、亲戚帮忙拍照留存证据。而报警更是能为证明强拆主体助力,即使不出警,也能证明自己已经穷尽维权途径,为后续维权增添筹码。

强拆如何收集、保存证据,之前已经多次谈过,这里就不赘述了。但是还是要强调一点,遇到强拆的时候,证明强拆主体非常重要,否则可能连立案都无法实现,更别说后续的补偿维权。

二.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你应该听过这样的一句话“你先制作财产清单,对房屋内外结构进行拍照录像”,但是你有可能不知道这么做的意义在哪里。意义就在于,遇到强拆的时候,财产一旦转移不及时,势必会造成损害。由于客观原因,拆迁户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屋内财产是由于强拆行为导致的。而行政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并无造成屋内财产损失。那么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我们可以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户仅能提供相关现场照片及财产损失清单,也已穷尽举证手段以证明财产损失的存在,虽然其对于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涉案财产损失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据不足都是由拆迁户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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