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模式主要解决企业并购的对象问题。如果选择目标企业的资产作为交易对象,就是资产并购;如果选择目标企业的股权作为交易对象就是股权并购;如果选择目标企业的股权和资产并且以消灭目标企业主体资格为目的,就是合并。
(一)资产收购:资产收购的客体是目标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于资产的要求:一是资产必须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和质量,二是资产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形态。根据资产收购交易形式的不同,资产收购的操作方式可以分为资产转让和资产出资。
(1)资产转让是指收购方与被收购企业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的核心资产,从而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并购。
(2)资产出资也可以称为作价入股,是指被并购企业以核心资产的价值出资,收购方通过定向增资扩股或者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形式,以达到资产收购目的的交易形式。
(二)股权收购:广义的股权收购是指为了特定目的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并不强调达到实质控制效果。狭义的股权收购还需要通过购买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目标公司的决策过程形成有效控制。根据股权收购的具体交易形式不同,可以分为股权转让和定向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者定向增发股份。
(1)股权转让是实现股权收购的最基本形式,是指收购方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方获得股权和实际控股地位,转让方获得相应的交易对价而退出被并购企业的持股。
(2)定向增发股份或者定向增加注册资本金是指被收购企业通过向收购方定向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者定向发行股份的形式,引入新的投资者,从而实现收购方对被并购企业的控制。
(三)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主体资格被注销,原债权债务关系被新设企业或者吸并企业继承。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1)吸收合并又称为企业兼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单一的企业,其中一个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其他企业的法人资格随着合并而解散。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为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公司主体资格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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