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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律不溯及以往】和【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两原则?


如何理解【法律不溯及以往】和【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两原则?

假设:1月1日起,税法相关规定发生了两个变化,
增值税税率变为7%(实体法),
增值税的征收要改为3天一次(程序法)。
那么:
法律不溯及既往——1月1日之后的交易(开票)才适用7%的税率,12月31日的交易没及时开票,但依然要按照变化之前的税率开具。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12月31日没及时开的票,也要纳入3天征税一次的范围了。
就这样,are you get 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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