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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原院长受贿90余万元一审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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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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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下午,合肥市中院对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原院长李泽爱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判处李泽爱有期徒刑四年。李泽爱当庭口头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5年间,李泽爱利用担任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职务便利,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物业管理、下属工作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人民币827500元、价值75700元的购物卡、价值2万元的储值卡和1000美元。

案发后,李泽爱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并在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且坦白全部罪行,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泽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李泽爱已退缴在案的赃款9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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