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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乐君】法官断案精选:民间借贷利率必须合法 否则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法官断案精选】

       牛天海,毕业于山东大学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EMBA学习。曾在法院从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二十余载,历任审判员、庭长、一级法官、员额法官等,断案3000多件,涉及交通、建筑、借贷、租赁、合伙等各个行业的纠纷,具有丰富的的法学理论和实践操作经验。

       自2017年起创办广东小伯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的公司法人治理、合同漏洞审核、企业信用打造、商标品牌维护、法律纠纷处理等核心服务。

     今日起,陆续推出牛法官之前所审判的典型案例,供各位参考、学习、分享!!!

姚某诉常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

案号2011)安民水初字第278号

【案情】
原告姚某。
被告常某。
原告姚某诉称,2010年12月1日,被告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借原告现金410000元。其中250000元约定按月息3分计息,160000元不计息,并写有借据。因原告现在用钱,经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0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辨称,2007年5月、6月、7月,被告分三次借原告款共计250000元,给原告写有借据。2010年12月1日,被告给原告更换了借款条,也未约定利息。其中250000元的借款条是本金,160000元的借款条是2007年5月至7月借250000元借款的利息款。现原告无还款能力,只认可250000元的本金,对超过了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保护。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6月、7月,被告分三次借原告人民币共计250000元,并约定有利息。2010年12月1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姚某现金二十五万元整,小写250000元,常某,2010.12.1号。对上述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160000元欠据一张。欠据内容为:今欠到姚某现金一十六万元整,小写160000元,常某,2010.12.1号,并在该欠据上注明了该款项不出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分文。
【法院裁判】
被告常某借原告姚某人民币25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支持。因原被告对借款利息的约定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60000元利息,应予支持。对重新更换借据的250000元的借款,原告诉求利息,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某人民币41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
一、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业务中经常涉及的事情,要规范借贷、合法借贷、诚信借贷。双方之间要约定清楚借款的时间、期限、利率,借据书写完整明了。
二、借款的利率必须合法,不能超过国家规定利率上限,否则属于非法的利息约定,不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从目前国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24%。
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利率,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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