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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案精选】

       牛天海,毕业于山东大学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EMBA学习。曾在法院从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二十余载,历任审判员、庭长、一级法官、员额法官等,断案3000多件,涉及交通、建筑、借贷、租赁、合伙等各个行业的纠纷,具有丰富的的法学理论和实践操作经验。

       自2017年起创办广东小伯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的公司法人治理、合同漏洞审核、企业信用打造、商标品牌维护、法律纠纷处理等核心服务。

     今日起,陆续推出牛法官之前所审判的典型案例,供各位参考、学习、分享!!!

案号2017)豫0522民初2202号

【案情】
原告张某。
原告张某甲。
原告张某乙。
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张某甲、张某乙诉称,2015年7月份,被告分包了烟台市兴邦装饰有限公司和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万科城小区外墙涂料,三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万科城小区做外墙粉刷工作,工作到九月份。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款后,仍下欠原告三人工资款共计46000元,其中原告张某16000元,张某甲20000元,张某乙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4日给原告出具工资单,后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拖。现诉至法院请求:1、责令被告支付三原告工资款共计4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三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山东省烟台市万科城小区做外墙粉刷工作,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款后,仍下欠原告三人工资款共计46000元,其中原告某16000元,张某甲20000元,张某乙10000元,被告于2016年2月4日给三原告出具工资单一份,内容为:烟台万科城工资单①张某16000元整(壹万陆千元整)②张某甲20000元整(贰万元整)③张某乙10000元整(壹万元整)刘某2016年2月4号,该工资款至今未还。


【法院裁判】
三原告为被告刘某分包外墙涂料工程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工资,双方达成了口头劳务合同,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刘某对三原告出具工资单确认所欠工资的事实、金额,该工资单内容合法,法院予以认定。故对于三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款46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三原告要求从2016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法院认定从三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工资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风险提示】

一、个人之间的受雇劳务,虽然是口头约定,没有形成书面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

二、欠付劳务费用,必须由雇主或者项目方出具真实有效、数额明确的文字书面确认或者项目方的工资单、记工表等。

三、欠付劳务费用,一般没有约定支付期限和利率。要注意不仅要写明欠付的工资数额,还要注明承诺的给付期限,甚至约定清楚逾期不付的违约责任,比如利息、违约金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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