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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乐君】什么是不当得利?如何主张自己的利益返还?

【法官断案精选】

  •        牛天海,毕业于山东大学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EMBA学习。曾在法院从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二十余载,历任审判员、庭长、一级法官、员额法官等,断案3000多件,涉及交通、建筑、借贷、租赁、合伙等各个行业的纠纷,具有丰富的的法学理论和实践操作经验。
  •        自2017年起创办广东小伯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的公司法人治理、合同漏洞审核、企业信用打造、商标品牌维护、法律纠纷处理等核心服务。
  •      今日起,陆续推出牛法官之前所审判的典型案例,供各位参考、学习、分享!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已不当得利民事案件
  • 案号:(2017)豫0522民初2930号

  • 【法律风险提示】
  •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没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获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对于不当得利,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应该返回他人。
  • 二、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已经取得了不应获得的报酬,如果能有充足证据证实,即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但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是证实了原告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与被告无关,故,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不应支持,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乙。

原告张某诉称,2013年6月20日原告张某将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郭勒政务服务中心通风、空调工程分包给被告张某乙,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带人开始施工。
2014年2月份,为方便给总包方催要工程款,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分别给受雇于被告的19名工人出具了金额不等的19份《欠据》金额共计240000元,《欠据》原件保存在被告手中。原告将工程款要到手后,陆续付给了被告工程款,截止工程结束,原告共将320100元工程款给付了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到手续。被告之后未将原告给其雇员所写的19份《欠据》原件交还给原告。
2015年7月10日,受雇于被告的五名雇员拿着之前原告所写的《欠据》起诉,向原告索要工资,法院判决原告按《欠据》金额给付;2016年被告的其余14名雇员同样依据原告之前的《欠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工资。判决书均已生效。
综上,原告已将工程款共计320100元给付了被告,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应将《欠据》返还原告,由被告向其雇员发放工资,但其却将《欠据》原件给付其雇员,让雇员起诉向原告索要工资,现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被告应将其收取的工程款中包含该19人工资共计240000元退还原告。
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4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系虚假诉讼。工人是被告介绍过去干活的,被告与工人之间无法律关系。生效判决书已认定原告的诉称无事实依据,并已认定原告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调解书认定本案原告欠工人工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与工人无关系。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北京京建伟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一份4页,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一份4页,证明原告是承包的北京京建伟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锡林郭勒政务服务中心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原告将该工程中的空调水工程分包给被告、通风安装工程转分包的事实;2、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一份4页,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3、锡林郭勒政务服务中心空调系统工程费及材料费《汇总表》一份、被告出具的收到条三张,证明被告是该工程的分包人,被告承包队在实际施工,工人工资由被告负责发放的事实;4、被告收到工程款320100元的收到手续4份,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给付的锡林郭勒政务服务中心通风、空调工程的工程款的事实;5、2015年8月28日法院对被告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3页,证明工人是被告领导和管理的;6、《起诉书》4份,证明4名工人打工的工地与被告承包的工地一致;7、《庭审笔录》2份、《通话录音》2份,证明工人都是给被告干活的,由被告管理,被告负责发放工资;8、2014年2月8日原告所写的《欠据》三本,同一时间给其他人写的《欠据》若干份,证明欠据本中包括被告的19名工人的欠条和其他分包方工人的欠条共计41张,该41张欠据仅是为了方便给上一级要工程款,并不代表原告直接欠被告的19名工人工资;9、法院生效判决书五份、调解书14份,证明属于被告的19名工人拿着被告给他们的《欠据》起诉原告索要工资的事实;10、法院《执行裁定书》19份,证明属于被告的19名工人与原告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须向该19名工人支付24万元。
被告质证后认为,1、对三份合同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承包的是原告的部分工程;2、材料费《汇总表》认可支取的费用,合同上说明仅仅是工程款,但实际还包括生活费用;3、三张收到条是被告所签,因原被告之间还有其他工程,2013.9.18号工程款收到条认可,其余两张与本案无关;4、工程款被告仅收到310100元,其中2014年12月25日一万元手续不认可,且该收到手续无法证明该工程的总价款,被告拿到的款项多属于生活费,不是该工程的总价款,双方未进行工程的总结算;5、对调查笔录无异议,证明被告介绍工人去干活,不能证明被告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6、起诉书和庭审笔录不能证明4名工人与被告之间有劳务关系,该工地上还有其他人承包工程,仅是被告介绍过去的,有部分活儿给被告干,所以被告会发放部分工资;7、通话录音不认可,不是本人所述;8、原告所写的《欠据》三本共计41张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原告与工人是劳务关系,已支付工人工资。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无异议,确定的数额是237500元,证明原告与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原告与北京京建伟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中心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2013年6月20日原告将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郭勒政务服务中心空调水工程分包给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承包方式是人工费,未约定工程总价款。之后原告陆续将人工费310100元给付被告,工程现已结束,但未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015年11月,在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中心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工地上干活的19名工人向法院起诉原告张文生未支付其工资款,该工资款有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法院认定原告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判决原告支付工人工资款,其中14名工人与原告达成偿还的调解协议,上述裁判文书已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向19名工人出具了欠工资款的欠据,该19名工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工资款,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对判决书未上诉;且原告并与其中14名工人达成调解协议,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构成自认。原告认为该19名工人是受被告领导和管理的,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此被告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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