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小议《民诉法解释》关于法人住所地的规定

由于住所地是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开始,因此在诉讼案件中极为重要。但《民诉法解释》对于法人住所地的规定似有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但如此规定,存在问题如下:

一、与《民法典》冲突

以上规定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和注册地或登记地并列,认为两者可以重复也可以不重合,两者在判断住所地的适用上有先后顺序。但《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根据该规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和注册地或登记地不可并列,两者具有同一性应当重合。在两者不同一的情况下,《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从而推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和注册地或登记地一致,以此保护善意相对人对登记公示的信赖利益。

二、不符合两便原则

两便原则是指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但按照上述解释规定,作为诉讼开始的立案,原告起诉时先得考查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哪,而不是查询其工商登记地址。这对于原告来讲显然是个不小的挑战。因为实践中,被告主要办事机构如果与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时,原告是较难获得的,即便获得也面临举证的问题。而且,如果存在多个办事机构位于不同地方时,原告还得举证哪一个是主要办事机构,更是给原告增加难以解决的困难。同样,法院立案部门在审查被告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时也面临相同的困惑。显然,这样的效果并不符合两便原则。

三、与司法实践脱节

司法实践中,法院立案审查管辖时,被告是法人的,一般要求原告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被告登记信息,直接以登记地址确定管辖法院,极少遇到法院要求提交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材料的情形。而且,不论原被告还是法院,几乎没人对以登记地确定住所地的做法提出质疑。

    四、不符合诚信诉讼原则

原告以被告注册地作为其住所地起诉,存在被告以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其他地方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而被告未将其主要办事机构进行登记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现被告以其非法利益提出管辖异议,违反诚信原则,理应不予保护。但如果按照以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管辖异议是能够成立的。

综上,《民诉法解释》第三条关于法人住所地的规定,明显不当,应当修正为法人住所地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准,并以此作为一般规则,以原被方明知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补充;主要办事机构与注册地或登记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视点 |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时公司住所地的认定
公司注册登记地与总部相分离时,由注册登记地还是总部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高院: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院:当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时,只有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才以其登记地为住...
“法人住所地”的立案管辖审查规则梳理
“法人住所”,姜解《民法典》之六十三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