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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事主体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但未工商登记,其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提起此类诉讼。

    一、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首先具备股东资格,这是身份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具备股东资格,可以主张股东权利,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系股东权利之一,故该民事主体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该民事主体须举证记载其名字(称)的股东名册作为其主体身份的证据。

二、对该问题的争议在于该民事主体未进行工商登记。对此,有人错误地认为不能提出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有以下理由:

1、其认为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角度,认为此时该民事主体系隐名股东故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须显名以后才可以提起。该观点的错误在于没有正确理解隐名显名的适用情形,隐名显名用于调整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名义股东与其背后的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而本问题中该民事主体已经是显名股东了。

2、其认为应区分公司内部、外部关系,对内根据股东名册,对外根据工商登记,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公司外部关系故未工商登记不得提起。其错误在于,区分公司内部、外部关系主要针对与公司进行的交易行为而言,通过工商登记的外观公示,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民法总则》进一步明确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对人”的表述清晰表明系对于交易行为而言,未经工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而股东代表诉讼则并非交易行为,该种诉讼是因为公司机关怠于行使诉权,股东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将那些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诉于法院,并不发生交易行为。即使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只要记载于股东名册,该股东仍然有权提起该类诉讼。

3、有些判决则直接认定,提起该类诉讼的原告必须是经工商登记或法律文书确认的股东,属于强硬认定并不说明具体理由。这种判决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根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提起此类诉讼的原告应当怎么样,对于此类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都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综合判定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某民事主体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但尚未工商登记,该民事主体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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