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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回村定居的退休人员有权重修祖宅吗?

最高院:回村定居的退休人员有权重修祖宅吗?

原是农村户籍,后来因工作原因户籍迁入城市多年,退休后又将户籍迁回了农村,但户籍信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籍,其打算在村里养老,居住若干年之后,祖宅因年久失修,已经破败不堪,若是不加修缮继续居住则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此时,其是否有权修缮重建祖宅?

最高院案例观点:

作为回村里定居的退休人员,户籍又迁回了农村,且在农村生活多年,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在祖宅因安全原因无法继续居住时,其有权申请重建祖宅。

浩硕律师说法:

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一体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继承人继承同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

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含城镇居民),因为继承农村的房屋而占有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院的司法判例,户籍迁回原村,且一直以来持续稳定的在村里居住生活,因房屋破旧需要重修或者重建,是可以向提出新的建房申请的,在获得审批之后就可以翻建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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