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办执行问答: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精华短文|债办出品
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唯有符合法定适用情形的,执行法院才能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除此之外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公司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二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
因此,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不支持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此外,在申请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时,需要承担“就其主张提供初步的可以证明存在财产混同表象的证据”的举证责任,否则也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特别注意:作为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日常企业经营中需要注意区分自身财产和企业财产。防止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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