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 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 (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3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76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 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成树脂 synthetic resin 

人工合成的一类高分子聚合物,依据其受热后的行为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两大类合成树脂。其中:热塑性合成树脂为粘稠液体或加热可软化的固体,受热时熔融或软化,在外力作 用下呈塑性流动状态;热固性合成树脂为加热、加压下或者在固化剂、紫外光作用下发生化 学反应,最终交联固化为不溶、不熔的合成树脂,受热时不熔融或软化。

常见合成树脂种类参见附录 A。

3.2 合成树脂工业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 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 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 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3.3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3.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m3/t 产品)。

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9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0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C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2)20°C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 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

3.11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 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2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3 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air pollutant emissions per unit product 

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t 产品)。

3.1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

3.1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 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 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4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单 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表3 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5 合成树脂加工以及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其 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 1、表 2 和表 3 的标准限值。

4.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 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规定的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 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 为一个产品生产周期。若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若企业同时生产单体或数种产品,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在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 (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 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 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 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 民政府规定。

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1.4 合成树脂加工以及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 据其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 4 或表 5 的标准限值。

5.1.5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 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2)进行计算。

5.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5.2.1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挥发性 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5.2.2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5.2.3 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的设计容积≥150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的设计容积≥75 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 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 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c)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 放应符合表4、表5的规定。

5.2.4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 应密闭。若检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 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5.2.5 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 应保存 1 年以上。

5.3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3.1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设备与 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5.3.2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

a)泵;

b)压缩机;

c)阀门; 

d)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e)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f)泄压设备; 

g)取样连接系统; 

h)其他密封设备。

5.3.3 泄漏检测周期

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

a)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月检测一次。

b)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一次。

c)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30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d)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迹象。

5.3.4 泄漏的认定

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 甲烷或丙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 2000 μmol/mol。

b)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 烷为校正气体),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500 μmol/mol。

5.3.5 泄漏修复

a)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15日。

b)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5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

c)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 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5.3.6 记录要求

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 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记录应保存 1 年以上。

5.4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5.4.1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下列污染控 制要求。

5.4.2 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 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 15m。

5.4.3 废气收集系统

废气收集系统需满足以下要求:

a)生产设施应采用密闭式,并具有与废气收集系统有效连接的部件或装置。

b)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

c)废气收集系统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防腐蚀、耐高温、防结露、防堵塞等问题。

5.4.4 废气处理装置

为保证废气处理装置的净化效果,需要在线测定相关工艺参数:

a)冷凝器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尾气中有数种污 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

b)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c)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 pH 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d)焚烧设施的焚烧效率应大于 99.9%,焚烧效率指焚烧炉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 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5.4.5 废水、废气焚烧设施

废水、废气焚烧设施除满足表 4、表 5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 SO2、NOx 和二噁英类进行监测,并达到表 6 规定的限值。

表6 焚烧设施 SO2、NOx 和二噁英类排放限值

5.4.6 物料输送(转移)与装卸 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装卸必须采取控制措施,见表 7。

表7 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装卸废气控制措施

5.4.7 物料投加、分离、抽真空与干燥过程

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物料投加、分离、抽真空与干燥过程必须采取控制措施,见表8。

表8 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物料投加、分离、抽真空、干燥废气控制措施

5.5 厂界及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5.5.1 企业边界任何 1 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 9 规定的限值。

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5.5.2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 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 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特点和规律及当地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 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 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 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6.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 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1.4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6.1.5 合成树脂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2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1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

6.2.2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10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10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3 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T 373 或 HJ/T 75、HJ/T 76 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

6.3.2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设置编号和永久标志,泄漏检测按 HJ 733 的 规定执行。

6.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11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11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 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常见合成树脂种类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单位合成树脂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计算方法

A.1 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有机硅树脂为单位产品氯化氢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A.2 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有机硅树脂采用氯化氢)实测浓度和单位时间内排气量的乘积 为非甲烷总烃(有机硅树脂采用氯化氢)的排放速率(kg/h)。

A.3 非甲烷总烃(有机硅树脂采用氯化氢)排放速率与相应时间内合成树脂产量的比值, 即为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有机硅树脂采用氯化氢)。

A.4 建有 2 个以上排气筒的合成树脂企业,其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有机硅树脂采 用氯化氢)为各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有机硅树脂采用氯化氢)排放速率的叠加值与相应时 间内合成树脂产量的比值。

END -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石化 | 研修第5课:合成树脂行业VOCs污染排放与控制
DB12/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市地方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全解析(一)国家排放标准
排气筒降低会被认定为重大变动吗?数量多于环评批复是否需要增加变更验收?
我国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与控制现状分析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