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 日 正 文
问题:您好,公司从事银粉的加工生产,该银粉可用于太阳能板的制作,工艺为硝酸银与甲醛、水合肼等发生化学反应生产单质银,再通过过滤、洗涤及清洗加工,清洗过程为使用95%酒精(不添加其他物质)溶解银粉中的有机物,溶解后大部分酒精为废液,按危险废物处置。根据《关于电子行业使用低VOC含量清洗剂替代乙醇、丙酮的可行性专家咨询意见》“由于乙醇和丙酮光化学活性较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其列入VOCs管控豁免清单”,请问公司使用酒精清洗银粉是否属于可列入VOCs管控豁免清单
回复:您好,根据问题描述,该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是酒精。2019年,省厅组织在东莞市召开电子行业丙酮、乙醇清洗剂低挥发性有机物替代专家论证会,对该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了专家意见。主要针对一些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当前国际和国内尚无可替代的物质,且其使用的挥发性有机物物活性低的问题,通过专家论证,建议该类行业配套建设高效治理设施。如符合上述要求,建议参考目前东莞市电子行业相关做法办理。
问题:本人从事于汽车用涂料行业,2020年12月1日期即将实施新的国标GB24409-2020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列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未提到“使用”一词。请问①:是否可以理解为符合旧国标,但不符合新国标的产品有使用的过渡期,原有库存可以继续使用。《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中列出“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提到“使用”符合标准的要求。请问②两个法规是否有冲突点, 请问③是否可以考虑使用单位的实际操作,可以有过渡期?避免整个行业产生大量的损失。 谢谢!
回复:您好,《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 明确了相关物质限量,并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请按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关于相关法律解释问题,请径向有相关解释权的部门咨询。
问题:您好!根据GB37822-2019,该标准中基本上都在表述VOCs,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作为污染控制项目,该标准附表A中的“表A.1”表头是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但是表格中的污染物项目是“NMHC”。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特征污染因子是总VOCs,且要求厂区内的无组织排放要执行GB37822-2019的要求,那么在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时,厂区内的无组织排放可否检测总VOCs?还是只能检测NMHC?如果监测NMHC,监测指标与环评文件和批复的特征污染因子对不上,是否可行?此外广东省的部分行业标准中总VOCs与该标准中TVOC是否为同一个概念?敬请解惑!
回复:您好,目前国家或省已出台相关行业标准的,其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行业标准。尚未出台行业标准的,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选择检测VOCs或NMHC。关于VOCs、TVOC和NMHC的定义,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执行。
全国性的行业大会+展览 敬请期待
综合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整理编辑: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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