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实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实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政策法规,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针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就业困难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等都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目的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真实性、公平性、广泛性。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修订本)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我市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修订本)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我市哪些单位需要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什么时间进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申报缴纳?

  2016年,全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7月1日至31日,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情况。所有用人单位(含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于8月1日至9月30日直接采取自核自缴网上申报的方式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自2017年起,全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所有用人单位(含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于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直接采取自核自缴网上申报的方式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具体申报地址和咨询电话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市残联www.bdpf.org.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市地税局www.tax861.gov.cn的相关栏目。

  五、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申报时间能否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申报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能进行申报。

  六、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16〕45号),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残疾人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2.依法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职工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七、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首次申报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上年各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延期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需提供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5.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含该残疾人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八、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的2倍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10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听力残疾1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3个月÷12个月)×2倍=0.5人。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 5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等级为7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8个月÷12个月≈0.667人;

  3.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例:某单位地税登记注册日期为上年5月份,7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残疾2级)的职工,该单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6个月÷8个月)×2倍=1.5人;

  九、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一、用人单位若与其他单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残疾人职工应当确定为哪个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应当计入残疾人职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上年各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1号附件3)。

  十二、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重新申报,具体申报审核流程是什么?

  用人单位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已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因故需要重新申报审核的,规定如下:

  仍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可持《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16〕45号)第四条所规定的材料到原审核地点进行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重新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重新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以下简称《审核确定书》),同时收回原《审核确定书》。

  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用人单位可自缴纳保障金之日起的3年内,持《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16〕45号)第四条所规定的材料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重新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并经逐级审批通过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同时收回原《审核确定书》。

  十三、如何查询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用人单位可登陆市、区残联网站、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和首都之窗的查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也可以通过电话或到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同时,用人单位也可到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区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及相关税务所免费领取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和宣传材料。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北京市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政策问答(2020版)
【残保金申报:残保金新政的三个知识点】
残保金2020年新政策: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谁能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怎么填?
看过来!这类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残保金的征收及填报新变化
太全了!残保金申报指南!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注意事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